[ 楊凡 ]——(2005-10-19) / 已閱11928次
從客觀真實走向法律真實
楊凡
湖北省五峰縣人民法院民二庭 443400
現在,人們對于法院據以裁判的依據應是法律真實而非客觀真實已經有了全面的認識這是刑事訴訟理念的一大進步,但是這不代表這一問題在理論上的終結,一種全新的刑事訴訟理念要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得到全面的確定和實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甚至可以夸張的說,還剛剛起步。
在刑事訴訟中,準確懲罰犯罪,必須要查明犯罪事實,基于此,盡管存在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罪刑相適應等實體正義的要求,但查明事實真相卻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必要條件和核心基礎。在刑事訴訟中,查明事實的真相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對于無辜者,可以免受無辜之罰;對于有罪者,有助于罰當其罪。
正是由于刑事裁判公正性的基礎在于查明事實真相,故中外歷史上一度將查明事實真相作為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為此而不擇手段,古代種種令人發指的酷刑,很大程度上就是在這樣的訴訟理念下產生發展起來的。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尤其是人權觀念的出現,加大了人們對追求事實真相合理性的思考,認識到刑事訴訟活動應該應該與其所處的時代精神,社會條件相適應。在追求查明事實真相的同時,也應該兼顧其他的社會利益和要求。盡管由于各國法律狀況、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其他的社會利益”也不盡相同,但是基于對個體的尊嚴的尊重,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最重要的社會價值之一。刑事訴訟作為社會中存在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無可避免的要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等最基本的權利,對涉訴人員尤其是被追訴者的權利影響甚大。涉訴人員作為客觀存在的社會個體,同樣也享有基本人權,不能因為涉訴而被任意剝奪。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刑事訴訟中就凸顯得十分重要,亦是引起客觀真實走向法律真實的基本價值。
除卻人權保障這一社會價值的挑戰外,客觀真實還面臨認識論方面的攻擊。事物是復雜多變的,存在復雜的因果關系,認識事實真相往往受客觀條件的制約,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是一個相對的認識過程,日本刑事訴訟法學家藤重光教授就指出:“真正的絕對真實,只有在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里,真實畢竟不過是相對的,訴訟領域中真實當然也不例外。”因此認為刑事訴訟僅僅是為了追求查明事實真相是大錯特錯。在司法實踐中,就常常出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那么當受客觀條件租約,的確查不清楚事實,怎么辦?
歷史上對此采取了“寧枉不縱”的刑事訴訟理念,即使沒有查清事實真相,無辜者因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罪而被迫承擔有罪的不利后果。當啟蒙運動對個體的權利開始張揚,人本主義思潮的興起,刑事訴訟領域中產生了“有疑,有利被告原則”,法學界認為該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鐵則”。
“有疑,有利被告原則”確立了在事實問題上,如果確實無法查清楚事實真相,則必須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該原則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疑罪從無”,當存在罪與非罪之疑時,作無罪處理;二是“疑罪從輕”,當存在罪輕與罪重之疑時,以輕罪處理;三是當有疑問的事實屬于量刑情節的性質時,應當作出有利被告的認定。這個原則的確立,賦予了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的權利,也蘊涵著尊重和保障無辜者權利的價值觀念,即“為了不枉,寧愿放縱”。
“有疑,有利被告原則”的確立標志著單一追求客觀真實的刑事訴訟理念已被打破。學者們在反思客觀真實的基礎上,提出了法律真實說的觀點,認為司法實際上是依據在合法性范圍內認可的并為一些證據所支持的事實,即法律事實而實施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可能近似,但不一定相等或者重合。裁判者固然是通過審查控辨雙方提供的或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對案件的事實真相作出明確的揭示,但這種對事實的揭示只是為了爭端的解決提供一定的事實基礎和依據,不是最終目的,裁判者就爭端的解決所作的判決結論,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不可。裁判者在程序上所作認定的事實應該是法律上的事實。這種事實應該建立在裁判著聽取各方的證據,意見的前提下,當庭所作的主觀判斷。
法律真實能較為恰當的表述刑事審判所認定事實的準確性,符合刑事審判的性質,能合理的解決實體公正價值與程序公正價值的沖突。但法律真實的實現最終要通過兩個主要具體實踐環節來實現。
第一,要實現實體公正走向程序優先的轉變。司法公正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實體公正,一個是程序公正。在客觀真實觀指導下的刑事訴訟理念,往往只追求實體公正而輕視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要求在訴訟過程中遵循嚴格的訴訟證據規則和程序,可以這樣形象的表述程序公正:“如果說實體公正是工廠加工出來的產品,那么程序的公正則是生產該產品的生產工序,如果說生產的工序出了問題那么其產品要么是次品,要么是廢品,是正品的幾率很小很小”。
在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至今仍然信奉程序公正主義價值觀,而在已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程序本位主義價值觀已經成為其刑事訴訟主導理念。實際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之間是存在價值沖突的,二者的價值沖突到底應該如何解決?我認為我們應該全面學習普通法系國家,將程序本位主義價值觀確立為訴訟主導理念,正確認識程序不僅僅是工具,它也具有其獨立性和獨立價值。程序法與實體法一樣都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互相依存,但有彼此獨立,強調刑事訴訟程序優先的地位不僅僅是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需要,也是樹立“程序優先”觀念的需要。現行刑事訴訟法對程序違法缺乏明確的法律制裁。違反程序規定沒有不利后果。故導致辦案人員為了追求客觀事實真相而肆無忌憚的違反程序。因此我認為要真正走向法律真實,確立程序優先,并在刑事訴訟法中予以明確至關重要。
二是要加大權利保障和對偵察權的限制。首先,應該全面賦予被告人不得自證其罪的權利,這種權利被國際刑事訴訟學界認為是最底限度的人權保障。其次,法律真實在證據問題上的首要障礙是非法證據問題,主要表現在刑訊逼供問題上。“刑訊”是手段,“逼供”是目的,是辦案人員為追求客觀真實而不擇手段的表現。刑訊逼供是一個長期困擾我國司法實踐的老大難問題。立法上的粗陋簡單,使“嚴禁刑訊逼供”類似于口號,根本無法發揮法律的規范和禁止功能。遏止這種現象首先要轉變執法觀念,既有客觀真實觀向法律真實觀轉變,其次要采取司法授權原則,將逮捕、訊問等納入法院司法審查范圍,建立訊問全程監控制度等。
只要從理念上將客觀真實觀轉向法律真實觀,對事實的認定以法律事實為準,堅持程序優先,加大權利保障和對偵察權的限制和制約,那么我相信,美國辛普森案案結后法官那一句意味深長的話:“盡管全世界都認為他有罪,但是法律宣布他無罪。”將同樣在中國響起,姑且不議實體結果公正與否,但的確是刑事訴訟法的巨大跨越和法治的飛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