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10-15) / 已閱8321次
用制度來保障公務員說“不”的權利
楊濤
公務員要不要絕對服從上級?對于草案原來規定了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過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責。”(《新京報》4月25日)
從建議的規定來看,尤其說規定了公務員對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有說“不”的權利,還不如說規定了公務員負有說“不”的義務,因為,如果公務員對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不說“不”的話,他本人將因此承擔責任。這一規定對于保證公務行為的依法進行和公共利益的實現,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如果僅僅是要求公務員說“不”的義務,而沒有相應制度配套保障的話,那么,將可能是一紙空文。因為公務員同樣是理性人,當他說“不”時可能受到的損失要超過其可能要受的懲罰時,他就不會說“不”。
所以,我們必須有一套讓公務員能說“不”,而不會輕易受損失的制度。這一制度首先是要讓公務員在因為不執行上級的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受到打擊報復時,能有通暢的申訴和救濟的渠道,比如能向上級行政機關的人事部門申訴,人事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件必須啟動公正的調查程序,能認真聽取雙方的意見和居中作出裁決。前不久,備受關注的懷孕女公務員唐女士被商務部開除后狀告商務部一案被法院裁定駁回,同時,人事部公務員司申訴控告處又只受理正式公務員的人事爭議,仲裁中心則只受理事業單位人員的人事爭議,唐女士作為試用一年以后才能轉正的非正式公務員,到處告狀無門。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法加以糾正。
在公務員申訴和救濟渠道上,有一個必須給予暢通的渠道是訴訟渠道。司法作為糾紛解決的最終救濟途徑,為世界各國法律所肯定。但是,在我們國家,行政訴訟卻不包括公務員和其所在國家機關的人事糾紛,公務員只能通過在行政機關體制內進行申訴請求救濟,而行政機關是一種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國家機關,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其所作的裁決公正性令人懷疑,行政機關的決定必須得到司法的最終裁決,才能保證其公正性。因此,當公務員因為說“不”受上級的打擊報復時,在用盡其他救濟途徑無效時,應當允許其最終向法院起訴申請救濟。
不過,有些“聰明”的上級,不會在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被下級拒絕的當時,就馬上對下級進行打擊報復,而是日后利用各種機會對其進行打擊。因此,要保證公務員說“不”的權利,還必須要制訂公務員任職保障的規定,列出公務員被開除、辭退的相關法定情形,非有法定情形并經法定程序,公務員不受任意開除、辭退以及其他處分。讓公務員在說“不”的當時和今后,上級也無法伺機打擊報復。
因此,要想讓公務員真正對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敢于說“不”,就不能僅僅在公務員頭上懸一把“達摩克利斯劍”使其害怕不敢不說“不”,更要讓其讓公務員在說“不”時,沒有任何后顧之憂。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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