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苗 ]——(2005-10-13) / 已閱9161次
“毒樹之果”可以食乎?
——從影片《無間道》中的證據談起
無間道是近期香港拍攝的一部比較優秀的警匪片,其中可圈可點的地方著實不少,從法律的視角來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應當是證據問題,也即陳永仁臥底三合會期間所取得的證據的可采性問題,這涉及到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制度中一個頗為著名而且很有特色的法則,即“毒樹之果”法則,而在我國,學者們通常稱之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由于歷史原因,香港的法律制度屬于英美法系,特別是和英國法關系密切,所以英國法的某些法律制度在香港也有體現,所以在香港,只要認為排除非法證據具有更大的價值時,法官便可以自由裁量予以排除,所以具體到該影片中,陳永仁臥底三合會所取得的韓琛的犯罪證據,并不必然會被法官采信而作為判決韓琛的依據。只要法官認為排除證據比采用具有更大的價值時,就可以排除,而無論其是物證、書證還是其他證據。
這在我們許多人看來,好象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大家通常認為,證據只要查證屬實就應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審中予以采用,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不論取得證據的方法、手法是合法還是非法(當然刑訊逼供絕對不應允許)。因為在當前治安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如果完全依照合法手段很多時候是不可能找到證據的,而如果僅僅因為證據收集手段輕微違法就加以排除,豈不是放縱犯罪,助長犯罪分子的氣焰嗎?這怎能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和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指責呢!
不采納非法證據、不用非法手段取證的確可能漏掉一些犯罪分子,但我們的偵查機關為什么不在努力改進偵查手段和提高偵查技能上下工夫呢?而且這種以不惜犧牲公民憲法性權利的代價來懲罰犯罪的做法,無異于飲鳩止渴。
古羅馬的一位法學家曾說過:“法律是善良公正之術。”所以,在當前世界各國重視程序公正的潮流中,我們不應當背道而馳,而是很有必要在考慮本土資源,包括法制傳統、社會環境以及司法理念的基礎上,研究一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能給我國證據制度帶來的有益影響,實現“本土化”。
在筆者看來,我國當前的證據制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吸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容:①非法證據本身不應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依據,但經審查后,可作為收集其他證據的線索;②對某些重大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制販毒品等犯罪,作為例外,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許非法證據的使用;③對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公安司法人員,視情形應給予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處分。
當然,在本影片中還涉及到其他法律問題,如“誘惑偵查”、“警察應否出庭作證”等問題,限于本文篇幅,在此就不作陳述。
作者簡介:
顧苗,女,安徽合肥,2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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