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5-9-24) / 已閱7960次
從工傷職工跳樓談起
山東經濟橋律師事務所 婁本清
2005年8月9日《蘭州晨報》登載 一篇新聞《因工傷問題一男子欲跳武威市府大樓被武警解救》,報道稱:“為了給自己的傷殘討一個合理的說法,武威市某企業下崗職工李某多年來一直奔波在有關單位和部門之間,在無法取得令人滿意的答復后,8月4日,李某爬上了武威市政府辦公樓樓頂跳樓,經過約2小時的周旋,武威警方將李某成功解救。”
工傷問題不止以上案件,它只是反映了冰山一角。事實上,因工傷得不到賠償、久拖不決的的案件在全國各地比比皆是。特別是下崗職工、公民工,用人單位不為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發生工傷后想方設法推脫賠償責任,造成累訟,久拖不決,盼星星盼月亮,最后打完官司執行不了、拿不到賠償款的情況很多。造成此類現象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 法律方面的原因。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打完工傷官司要經過長達2年的時間,其中有行政階段、勞動仲裁階段、民事訴訟階段、民事執行階段。職工一方先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20個工作日送達;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15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3個月內判決;15天內上訴,三個月內二審判決;勞動仲裁,裁決;15天內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訴,6個月內判決;15天內上訴,二審民事判決;民事執行。如此長的訴訟之路,就是被人民稱為“馬拉松”式的工傷處理之路。病情較嚴重的工傷事故,不等此路走完,就已經含淚九泉。
2、 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為了不賠償或者少賠償,采用給職工強安責任(諸如“違章操作”)、用其他工傷賠付比較、乘人之危(如住院手術急需資金)等理由威嚇職工一方,強令達成賠償協議,達到少賠錢的目的。
3、 職工一方自身原因。職工方自身的軟弱性,害怕“公了”,從而助長了用人單位一方的氣焰。
4、 其他原因。
本來,下崗職工、公民工從總體來說,是弱勢群體,有的只能通過打工維持生計。發生工傷后,更是雪上加霜。職工拿不到賠償,只有尋求其他途徑,從而造成上面一幕 。以上例子說明,我們需要對工傷案件處理的程序、及時性、公正性進行反思,從中尋求一種更加切實可行的路子,既能保障職工權益、保障人權,又能兼顧社會的公平正義。使廣大職工,特別是下崗職工、農民工的勞動權益與人身權益得到及時的維護。
(作者通聯:0543-43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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