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苗 ]——(2005-9-23) / 已閱10328次
關于我國陪審制的思考
顧苗
目前我國有關陪審制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我國的陪審制有無存在的必要,即是“存”還是“廢”;二是如何加強和完善我國的陪審制度,即陪審制在我國的改革問題。本文就是針對以上問題進行闡述。
一、陪審制存在的必要性
陪審制存在必要性的觀點主要有三種:一是“保留說”,該說認為我國的陪審制度,是人民群眾參加審判案件和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一種司法制度,是實現司法民主要重要途徑,它表明了人民在審判中的當家作主的地位,增強人民群眾作為國家主人翁的責任感,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重要體現,所以,我國的陪審制度應當保留,不能廢除;二是“廢除說”,該說認為,我國的陪審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現實中發揮不了多大的作用,應當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說”,該說在正視我國陪審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礎上,主張對它進行改革與完善。針對上述三種觀點,筆者贊成第三種觀點,主張對其進行保留,但應當進行改革和完善。理由如下:
1、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機關審理每個具體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個具體案件所做出的裁決是公正的,因此,公民以陪審員的身份參與到案件審判活動對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并且,由于陪審員的社會職業和生活經歷各不相同,他們參與審判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從而彌補法官的不足,與法官相輔相成。同時,陪審員的參與還可以促進法官的辦案責任心,從而減少他們在認定案件事實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誤。
2、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雖然然世界各國的陪審制度不盡相同,但是其都被認為是公民參與審判活動的一種有效方式是在司法決策過程中防止法官獨斷專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國,人民陪審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眾參與國家審判活動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依靠群眾,聯系群眾的有效方法。他們參與審判,可以更廣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
3、陪審制度有得司法公開。其主要是由公開審判來保障的。除了必須保密的案件或情節之外,司法活動應該公開。陪審員參與審判可以提高司法決策過程中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貫徹公開審判的原則思想。
4、陪審制度有得司法獨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受到的干擾是多方面的,有來自法院外部的干擾,也有來自于法院內部的干擾。陪審員參與審判,法院的判決意見是由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加強司法裁決過程中的獨立性。
5、陪審制度有得司法廉潔。司法腐敗是人民深惡痛決的一種社會現象。同時,在各種官員的腐敗行為中,法官的腐敗行為是最令人難以原諒的,也是最操作公眾法治信念的。而陪審員參與審判無疑是防止司法腐敗的有效措施之一。
以上就是筆者認為陪審制度保留的原因。
二、我國陪審制的現狀
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目前在審判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從立法角度看,我國關于陪審制度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籠統、缺乏操作性。
2、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及財政經費緊張等原因,司法實踐中,陪審制的適用比較混亂,作法不一。
3、實踐中,由于陪審員缺乏獨立地位,陪審制存在著嚴重的“陪而不審”,形同虛設現象。
4、陪審員來源缺乏廣泛性、代表性,有違陪審制度之本意。
5、在具體制度層面上,對陪審員的管理,陪審員的職責、義務,包括對錯案的責任承擔,均缺乏相應規定。
三、關于我國陪審制度改革的設想
如上所述,陪審制度的保留有其必要原因,但我國現存的陪審制度中確實存在著很多缺陷,我們應當在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具體社會情況,權衡利弊,在堅持陪審制度的基礎上,吸收西方陪審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對我國陪審制度進行改革。下面就是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從適用陪審員審判的案件范圍上。筆者認為,我國目前應該把陪審制度限定在一審案件的范圍內,而絕非所有的一審案件都必須有陪審員參加審判。并且,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案件一般都應該是案情較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2、從陪審員的選任方面。筆者認為法院可以在當地政府的協助下每年度從當地有陪審員資格的公民中挑選出一定數量的人擔任候選陪審員,制成名單,存入法院的計算機系統。當某個具體案件的審判需要陪審員時,法院應由專門人員采用隨機方式從中選出一定數量的人,通知他們在開庭時來參加庭審,當然選出的人數應當比正式陪審員人數多出一倍,以備開庭時的審查之需。
3、從陪審員的任期方面。筆者認為陪審員的任期宜短不宜長,最好明確規定其明確的期限以及參與審判的次數。這樣可以擴大陪審人員的社會面,使更多的人獲得參與審判活動的機會,也可以有效防止“審判專業戶”的出現。
4、從陪審員的職能方面。目前,我國在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同時,陪審制度的改革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調動公民參與審判的積極性和如何保證公民在審判中確實發揮應有的作用。誠然,在市場經濟為主導的今天,我們應當在制度上對陪審員誤工進行合理補償。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予適當的補助。此外,我們也應該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擔任陪審員不僅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在對擔任陪審員期間造成的誤工進行補償的同時,對故意不履行陪審義務的人也要實施一定的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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