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曉芹 ]——(2005-8-30) / 已閱49139次
淺談法治與和諧社會
張曉芹
內容提要:
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必備要素,法律的基本價值——秩序、人權、正義、效益,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必要條件。本文試從法律價值的角度闡述法治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
我們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法治既是和諧社會的必備要素,又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形成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法治所維系的秩序是和諧社會形成的標志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性現象 ,包括自然秩序和社會秩序。法治所維護的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它意味著一種有序的社會狀態,這種有序性是通過正常的社會關系的穩定性、社會結構的有序性、事物運行的規范性、事物發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預測性等表現出來。法治,無論是作為治國方式,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最終都要表現為一種秩序。達到某種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標和結果,也是檢驗是否厲行法治的一個重要指標。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取向,而有條不紊、充滿生機的社會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
安定有序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基本標志和必要條件。和諧是一種有序的狀態,和諧社會必定是運行有序的社會,社會運行有序體現在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都有章可循,社會糾偏機制能夠及時發揮作用。一個社會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體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表現。因此,秩序構成了人類理想的要素和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它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前提。一個社會如果處在動蕩不安、混亂無序的狀態下,人民群眾不可能安居樂業、和睦相處,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社會的和諧除了要有穩定安寧的政治環境,還要有運行良好的社會秩序。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現代的穩定” (動態的穩定)之上,即在現代的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把穩定理解為過程中的平衡,并通過持續不斷的調整來維持新的平衡。
法治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諧社會的基本標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過有效地解決糾紛、防止糾紛來形成和維持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在社會生活中,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這種差異在豐富社會生活內容的同時,也容易造成人們之間的沖突和混亂,如果有大量的社會沖突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社會秩序無法形成,更談不上社會和諧。法治為控制無序與混亂不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來協調、支配和控制人們的行為;還設定了獨立的司法機構、仲裁機構,由其運用特定的法律規則解決糾紛,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預防糾紛的發生。法治不是萬能的,因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體糾紛的發生。但是,它可以降低它們發生的概率,從而使實際發生的糾紛在總量和沖突烈度上控制在社會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 。在我國目前這樣一個社會轉型階段,各種社會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強制力和威懾力預防和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的產生和發展,緩和矛盾增長趨勢,防止糾紛發生,保證社會各種活動正常有序地進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秩序保障。
二、法治所保障的人權是和諧社會的基礎
人權概念是個十分廣泛的概念,也是一個歷史的不斷發展的概念。它的深刻內涵可以從三個層次去理解 :人權,作為一種道德權利,它表達一種正當合理的要求,即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它描述一種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選擇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商品和機遇在有保障的基礎上提供給個人;人權更是一種實有權利,即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它的實現除了依賴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還要有法律的確認與保障。離開法治談人權就會使人權成為“空中樓閣“,反過來離開人權談法治就會使法治喪失其賴以生存的價值基礎。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基礎。一個和諧的社會最基礎的東西就是尊重人權,甚至是人權高于一切。社會是由不同個人、群體、階層構成的,在這個共存共生的過程中,人與人之間會產生矛盾和沖突。但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學會協調、合作和互助,這是人類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則。人類能夠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礎在于人們享有其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比如尊重人性、保障人權、捍衛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這些對每個人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夠得到普遍的認同與遵守,社會通過自由、平等與競爭使人們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從而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社會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權,使社會中的大多數成員成為社會的積極主體,每個人就能夠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使整個社會具有和諧發展的生機與活力。因而,和諧社會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之上。沒有人權的普遍實現,就沒有真正的社會和諧;人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無社會的和諧。著名經濟學家茅于軾說,“一個和諧的社會的底線是什么?底線就是人權,如果人權都沒有保障,又何來和諧!”
法治是實現人權的可靠形式。實現充分的人權是人類長期以來追求的理想,而它作為法治的價值取向,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可能由理論變成實現。其中,法治對人權的實現起著重要作用。首先,法治為人權的實現提供法律依據。人權在本質上屬于國家內部管轄問題,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確認與保障,人權便無法實現。只有通過一國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在人權受到侵犯的時候,才能依法受到保護,才能依法對侵犯人權的行為予以制裁;法治規定的一套嚴格、完備、科學合理的司法救濟程序,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了明確的方法和途徑。其次,法治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了相關的體制、機制保障。人權的實現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權的體制,必然要求有一個實現人權的運行機制,而這種體制、機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從實現人權的角度講,法治的作用體現在使公民的人權得到尊重與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濟,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規范、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行為,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重要基礎。
三、法治所維護的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前提
正義,同公平、公正、公道、合理等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類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狀態。在倫理學意義上,正義要求人們各得其所,滿足其合理的、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經濟上,正義指一種與社會發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它的實現與否取決于社會制度的正義。“正義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法是善良公正之術”(塞爾蘇斯),這些古老的格言和法的定義表明:法與正義是不可分的,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之一在于實現正義。
維護公平與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前提條件。人類社會是一個利益互動的社會,《史記》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馬克思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利益使我們人類社會既存在著利益的一致,又處處充滿著沖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們獨立活動生活得更好;之所以存在利益沖突,是因為每個人都對自己占有社會合作的成果的份額非常敏感,并且希望自己能得到一個較大的份額。防止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就是使各種政治、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嚴重的社會不公、明顯的兩極分化,勢必導致社會成員、社會群體和社會階層之間劇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沖突。一旦社會的尖銳利益沖突演化成劇烈的政治沖突,社會和諧就隨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沒有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的和諧穩定。只有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人們的心情才能舒暢,人際關系才能協調,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發揮出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會具備深厚根基。
法治是實現正義的有效方式。社會生活中正義僅僅靠個人的美德不足以維持,必須依靠法治來促進;人們的基本的合理的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證,也取決于法治能否得到運用。正義作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蘊藏于法治的豐富內涵之中,法治只能實現全面正義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諧社會的基本形式是人與人的和諧,其核心的問題是要協調好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公平地分配社會權益,使每個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當前的諸多不和諧、不穩定現象,其引發的深層次原因實際上都是一種權益的失衡。這種權益失衡的交匯點突出表現在個人、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的不斷擴大,各階層、各群體間權利義務分配的不公正。。我們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主要是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實現這樣的目標,需要一套正義的原則來指導社會適當地分配利益和負擔。法治在促進和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為把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僅可以為和平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而且可以為公正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最終使我國的社會主義成為資源分配公平,群體利益均衡,人際關系協調的和諧社會。
四、法治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諧社會形成的目的
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效益的基本含義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個有效益的社會,就是能夠以同樣的投入取得比別的社會更多的有用產品,創造更多財富和價值的社會,亦即自然、社會和人文資源優化的社會。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責無旁貸地負有這樣的經濟與社會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與發展,有利于生產力的進步與提高,有利于社會資源的保護、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因此,法治必須把效益作為自己的應有的價值取向。
追求效益是和諧社會形成的目的。和諧社會必然是物質財富相對寬裕的社會。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物質財富匱乏所造成的貧困,是造成社會發展不和諧的根本原因。馬克思曾指出:生產力的這種發展之所以是絕對必需的實際前提,因為如果沒有這種發展,那就只會有貧窮、極端貧困的普遍化;而在極端貧困的情況下,必須重新開始爭奪必需品的斗爭,全部陳腐污濁的東西又要死灰復燃。因此,物質財富的生產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實現共同富裕。鄧小平曾強調:“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根本表現,就是能夠允許社會生產力以舊社會所沒有的速度迅速發展,使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能夠逐步得到滿足。”因此,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在貧窮的基礎上更不會建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特別是在現代社會,資源的日益稀缺要求我們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必然要追求效益,以較少的資源投入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滿足廣大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和諧社會是有秩序的社會,尊重人權的社會,崇尚正義的社會,也必須是追求效益的社會,沒有效益的社會無論如何不能被認為是一個完美的社會。
法治是促進效率的有利保障。法律內在的經濟邏輯和宗旨是以有利于獲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法治的作用顯得更為重要。第一,承認并保障個人物質利益。利益,就是人們企求滿足的一種要求、愿望或期待。在社會心理學中,滿足既被人們當作需要的實現,又是新的需要的起點和契機,因為追求利益是人類最一般、最基礎的心理特征和行為規律。個人的自我利益的不斷實現是提高生產力、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動機,是資源有效利用的不竭動力源泉,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原動力。因此,法律應承認和保護人們的自我利益,激勵人們在法定范圍內盡其所能地實現物質利益,并賦予人們追求物質利益并為之奮斗的正當權利,以使資源得以最有效率地利用。在追逐物質利益的過程中必然產生對立和磨擦,這種對立和磨擦會造成資源的浪費甚至是巨大浪費。因此,法在承認和保護個人的物質利益的同時,還要權衡和調節各種利益沖突,以便把對立和磨擦減少到最低程度。第二,確認和保護產權關系。法律通過確認和保護產權關系,鼓勵人們為追求效益而占有、使用或轉讓財產。法律賦予了人們對資源的占有權和使用權,財產所有者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財產的侵犯或奪取,就有信心和動力投入資源,創造和發展財富。同時,法律還為財產權的轉移提供便利和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是通過權利的自由轉讓和重組實現的,如果財產權是固定不移的,資源就不能從低效益的利用轉移到高效益的利益,就不能充分地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中共揚州市邗江區委黨校225009)0514-7989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