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7-9) / 已閱7369次
警車開道急送孕婦體現法的善治價值
楊 濤
3月26日,一名孕婦在出租車上羊水破裂。在警用摩托開道下,出租車將孕婦送到北京市婦幼保健醫院。一小時后,一對雙胞胎順利降生。(《新京報》3月27日)
讀到這則新聞,我頗感到欣慰,交警在孕婦即將臨產時,果斷地為其開道,贏得了搶救生命的寶貴幾分鐘,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值得贊賞。
但是,并不是每個地方的執法人員都有這種理念。我的手頭就有二個惡劣的典型:一是2000年7月16日早晨,四川威遠縣年僅21歲的孕婦徐文英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突遭當地交通運政執法人員的檢查,耽誤20多分鐘,以致孕婦死亡(《羊城晚報》2000年8月7日);二是2000年8月22日上午10時,即將臨盆的孕婦葉艷紅乘坐三輪“板的”趕往沈陽市法庫縣鎮醫院生孩子,就在離醫院還有5分鐘路的十字街口上,執勤交警以“此為迎賓道,不許‘板的’過”為由命令他們繞行,結果5分鐘的路變成半小時,剛到醫院門口,孩子就從媽媽的褲腿里掉到了地上,沒等搶救,小男嬰就夭折而死了。(《羊城晚報》2000年8月23日)
從表面上看,北京的交警為臨產的孕婦開道,允許出租車闖紅燈,是違反了交通法規,是不遵守規則的表現;而威遠縣的運政執法人員進行路政檢查,法庫縣的交警不讓“板的”通過迎賓道,都是依法執法,是遵守規則的表現。是的,法治是一種規則之治,法治要求在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規則的特權,以實現社會運行的秩序化。但是,在法治的規則之治的面紗下,我們更應當看到法的精神所在,規則只是手段,并非目的,也就是說規則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實現法的公平、正義、平等,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和諧,所以法律并不是不講人情。在法律的制定上,我們看到有些規則貌似不平等,比如對婦女、兒童、老人進行特殊照顧,因為這些特殊群體在事實上無法與其他人進行競爭,必須給予他們特殊的保障。而在法律的實施上,同樣,法律的適用并非一成不變,法律也要在適用中體現法公平、正義的精神,也要考慮到實際中的人情等因素。如果在遵守法律的規則時比違反法律的規則時會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損害,并且當事人除了采取違反規則的措施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這種損害時,法律實際上也會考慮實際這種“人情”因素,給予當事人或執法者一定的變通的權力。比如在海上遇到風暴時,為逃難時而減輕船上的重量,丟棄別人的沉重的物品,從表面上,是一種故意損害他人財產的行為,但在刑法理論上,這種行為被稱之為“緊急避險”,逃難的人不會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因而,北京的交警為臨產的孕婦開道,便是在執法上,充分考慮“人情”,體現維護法的實質正義,體現法的善治價值。而威遠縣的運政執法人員和法庫縣的交警的做法,不但是一種機械執法,而且是一種漠視生命權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做法。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這一規定賦予警察在特殊情形下,享有根據執法當時的具體情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進行一定的變通處理的權力。在孕婦生命危在旦夕的時候,很明顯,搶救其生命要大于按章通行的價值,警察必須按照當時的條件,保證搶救孕婦車輛的順利通行,如果不履行這一權力,造成嚴重后果,也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以及刑事責任。
當然,遵守規則,畢竟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最基本的要求,任何人任意尋找借口,肆意破壞規則。因此,是否存在需要維護更大利益的情形,在情況緊急時是否需要考慮當時的“人情”等各種因素,必須在事后交由提交司法裁判,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對于他人違反規則的行為提起訴訟,以防止有人故意破壞規則,濫用“維護法的實質正義”這一精神。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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