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定煌 ]——(2022-7-10) / 已閱2592次
“五花八門”的公告送達現象如何破解
近年來由于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人民法院案件數量呈幾何式增長。另一方面因為人口流動速度的加快,人與戶的分離,造成人民法院送達工作的難度逐漸增大(難以送達情形主要集中在被告送達)。然而找不到被告,人民法院就不受理我們的案子了嗎?我們的權利就無法維護嗎?根據民訴法規定,在符合1、被告下落不明;2、采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此兩種條件的情形下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在完成公告送達程序后,案件將進入實體審查,并致使人民法院做出實體裁判。但實踐中因為公告送達的兩項前提條件設定較為寬泛,在實際使用的現實中,我們往往會遇到不同的問題,從而導致公告送達的擬制目的和程序目的難以達成。
民眾都知道,在被告無法聯系的情形下可以使用公告送達方式,使訴訟程序得以繼續進行。可是公告送達之路不僅漫長更是曲折。正如前文所述,因為公告送達的相關制度規定不夠全面嚴謹,導致法律工作者都無法準確把握適用標準,更何況普通百姓?隨意使用、拒絕使用、收費使用更是相差巨大,從免費到上千均有存在。如何完善公告制度,解決現存公告制度帶來的問題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制度上完善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一是明確公告送達適用條件的證明標準。現行規定未對“下落不明”這一公告送達適用條件的具體標準予以明確,導致實踐中認識不一,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對于“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學界提出的方案大多是要求原告提供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但在實踐中這類證明往往難以取得。據此,筆者提出的建議為1、人民法院聯合公安部門,出臺相關部門規定要求公民進行住所申報(因為現今我國農民工流動性太大,此項制度一時之間完成有不小難度,后面筆者將會給出較為容易的解決方法),將向公安局進行住所申報與在當地辦理手機卡、銀行卡、社保、就學就醫等事項相掛鉤,如此一來,既可隨時更新當事人的住址,為直接送達提供便利,也可使下落不明的證明變得可行,改善目前隨意適用或拒絕適用公告送達的現象。2、加強當事人在送達中的義務,比如如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對惡意提供虛假地址的當事人予以懲罰、惡意拒收司法文書的自行承擔不利后果等。筆者期望通過加強當事人在送達中的義務,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提高法院的送達成功率。3、提出完善其他送達方式對規范公告送達亂象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根據現在我國居民手機號實名制的普及與落實,聯合相關網絡電信公司的手機號實名制系統,進行實名送達,可以大大增強送達成功率,另一方面也可減少當事人逃避送達的理由。4、在通過當事人住所地及實名認證的手機號均無法聯系到其人時,應當明確符合公告送達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公告送達。
二是在符合條件應當使用公告送達的情況下,首先具體明確規定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費用等問題。1、明確公告送達方式,(現今,最高院規定公告送達應當采用張貼在受送達人居住地和法院公告欄和登報、網絡媒體形式,登報要求在人民法院報上登報,后來在人民法院網上公告。因為沒有懲戒措施,現實中很多法院并沒有使用人民法院報,很多會使用地區性報紙,和勞動者保障報,法治報等等。)例如規定,公告送達全國統一在人民法院網公告系統里進行公告送達,這樣一來可以避免公告送達方式的五花八門,二來方便對民眾普法,告知以后所有公告送達的案件均可在人民法院網上查詢,利于公告送達送而可達的成功率。2、既然公告送達的方式已經明確規定,具體公告送達樣本以及是否收取公告費、如何收取公告費用均可統一標準,這樣將避免部分法院在公告送達方面亂收費的現象。如此,公告送達制度將真正起到其“廣而告之”的作用。既維護了當事人訴訟權利,也明確了法院工作人員對公告送達的工作權限和范圍。杜絕同一制度情形下,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給出不同的方式方法解決問題,損害法律權威和法院公信力。
作者:樂平市人民法院 何定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