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6-11) / 已閱8615次
限制與廢除死刑需要一個漸進的進程
楊濤
《新京報》3月15日報道, 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于3月1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閉幕。會后,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應大會新聞發言人的邀請,與采訪大會的中外記者見面并回答記者的提問。德國商報記者問:上周人大開會時曾就死刑問題進行過討論,請問中國政府是不是有計劃取消死刑?如果是的話,打算在什么時候取消?溫家寶回答說中國正在著手進行司法體制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復核權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們的國情,我們不能夠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國家還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們將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
死刑是刑罰制度中最古老且最嚴厲的刑罰手段,自古以來,“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就是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然而,在人類走向文明社會的今天,死刑卻以其殘酷性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質疑。當今世界,已經有85個完全廢除了死刑,有39個國家已經有10年或更久的時間沒有再執行過死刑。近年來,在我國刑事法學界的大力推動下,減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適用,逐步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學術界形成共識。
但是,各國基于不同的國情、政治、經濟狀況和文化傳統,限制和廢除死刑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風順,許多國家走過一個緩慢的歷程。在英國,從1861年起就廢除了除謀殺罪和針對國家的犯罪以外所有犯罪的死刑,但直到1998年才全面廢除所有犯罪的死刑,這一過程經歷了一個多世紀。在俄羅斯,早在1917年的第二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上就作出了“關于廢除死刑的決議”,但此后又恢復了死刑。1993年的《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確立了“死刑作為極刑只能對侵害生命的特別嚴重的犯罪適用”的原則,1999年,在加入歐盟的壓力下,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凍結”了死刑適用,但是立法層面上并沒有完全廢除死刑。目前,俄羅斯有80%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因此,俄羅斯在立法層面上能否最終廢除死刑還得靜觀其效。
因此,死刑的存廢就可能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一個政治和經濟、文化問題。在我國談及死刑的廢除,就不能不考慮我們的主流民意和我們國情,不能走在他國背后亦步亦趨。在我國,當前大多數民眾都不能接受廢除死刑,并且當前社會治安總體形勢不容樂觀,經濟發展水平也跟發達國家有相當差距的情況下,因而,在我國廢除死刑并不具備現實條件。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在死刑的問題上無所作為。在不廢除死刑的前提下,我們可以引導民意,逐步改變民眾對于死刑的看法,在立法和司法層面上可以逐步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這包括在實體上、程序上以及司法適用上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在實體層面上,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今后在立法上,可以考慮將“罪行極其嚴重”界定為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關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規定的:“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為死刑的范圍只限于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后果的罪行。”。死刑只適用于暴力性侵害生命的犯罪以及其他特別嚴重的犯罪,并且在犯罪主體上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將年滿七十歲的老人和哺乳期的母親排除在死刑的適用之外。
在程序層面上,可以考慮:一是改革現行的死刑復核程序,1983和1997年最高法院兩次將部份死刑的復核權下放到省一級法院,形成了現行的“二元制度復核體制”,這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法制的統一和極易造成死刑復核程序的虛置,因此有必要改變現行死刑復核體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復核權,這一點我們也正在實行;其二是要完善有關死刑的證據制度,使得死刑案件要經過嚴格的訴訟證明過程和適用嚴格的證據標準。
此外,在司法層面上,實現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也是大有作為。首先司法者樹立“慎用死刑”的觀念;其次,司法者在對具體的案件中,必須對事實與證據嚴格把關,綜合案件事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能影響案件處理的客觀事實,全面考慮。
諺語云:“羅馬不是一日建成的。”呼吁立即廢除死刑,勇氣可嘉,但卻是緣木求魚,并不具可行性。因此,我們不妨先從“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
做起,逐步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逐步跟上國際社會的潮流。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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