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力加 ]——(2005-6-1) / 已閱13593次
立法滯后不能成為反對給予
精神損失賠償的理由
張麗云 滑力加
隨著佘祥林冤案的平反,有關精神損失應不應當賠償的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有人認為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并沒有規定給予精神賠償的規定,因此佘祥林精神損失賠償的請求于法無據。
也有人認為佘祥林蒙冤入獄10多年,僅賠償物質損失是不夠的,應當在賠償物質損失的同時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失賠償金。
那么佘祥林究竟應不應該得到精神損失賠償呢?
當然按照現行的《國家賠償法》,佘祥林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要求是于法無據的。
法律沒有規定——這的確是一個很好理由。但我們都明白,法律總是落后于現實,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的滯后。
但法律又是由誰來制定的?
就我所知,有關精神損失賠償的問題也不是最近才提出的,而早在10多年前就有不少人提出了。
10多年前提出的問題,到今天仍然還是一個問題,尤其是當我們面對一起又一起冤案的昭雪,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和立法者難道不感到汗顏嗎?
我們難道不能站在佘祥林的角度去想一想,假如你是佘祥林,你蒙冤入獄10年,對你來說,最大的痛苦又是什么?
一個人被冤枉,那滋味對于沒有受到冤枉的人來說,可能是難以想象的。而對于那些曾遭遇過的人則是刻骨銘心的!
我們黨從他誕生之日起,就經歷過無數的磨難。這其中就包括對自己同志的冤枉甚至是誤殺。尤其是在十年文革動亂時期,有多少出生入死為革命事業奉獻出自己一生的人,到頭來死在自己人手里。這樣的教訓難道還少嗎?
一個孩子受點委屈就可能傷心的大哭,而一個人蒙冤入獄的滋味就更不用說了。
精神損失應不應當賠償,首先在于看其精神上是否受到損失。而不是看法律有沒有這個規定。就佘祥林案來說,佘蒙冤入獄后,首先受到傷害的是什么,難道不是他的精神?他的母親為什么死的,難道是為物質生活所因?
事實明擺著,對于他們來說,損失首先來自于精神上的傷害,其次才是物質上的損失。
既然是這樣,為什么就不能對精神上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賠償呢?
法律沒有規定。是的,法律是沒有規定。但不能忘記,就是因為法律總是滯后的,才會對滯后的法律進行修改。現在難道不正是對這一規定進行修改的時候嗎?
難道還要繼續等待下去嗎!
如果繼續等待,那么有關精神損失賠償的話題恐怕又要探討十年!
佘祥林這十年的精神損失已經是太大了,大的都到了人們不知道該如何去做才能彌補的程度!
在這個時候,如果我們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們還在那坐而論之,豈不是給佘祥林那本已痛苦的心上又刺上一刀!
法沒有規定,立法者們應當立即行動起來去制定。
在法沒制定之前,執法者應當實事求是地去解決。
這才是我們應當做的事情!
幸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對此問題明確表示,至于精神賠償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對他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或者是有關其他方面的賠償提出的要求給予合理公正的判決。
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態度。
其實早在十多年前,一些法院就根據一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精神損失這一方面做出一些突破性的工作。事實證明,這些突破性的工作是有益的嘗試。
如今是讓這嘗試得到法律的肯定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