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靜 ]——(2005-4-26) / 已閱17764次
本案除了案件賠償金額空前巨大,涉及影響范圍寬廣之外,還反映出國外的知識產權人屢試不爽的知識產權策略。
1、 欲擒故縱的知識產權策略。
這個策略的實質是先讓一國的國內侵權者替其培育國內市場,等到時機成熟再以訴訟的方式分享其中的利潤,實現真正利潤的爭奪,而并不是直接進入市場。這樣不但可以省去開發和風險的成本。在這場知識產權的案件風波中,新東方雖然一直嘗試與原告談判而達成授權的使用協議,但ETS和GMAC一直使用避而不理的態度亦讓新東方無可奈何而繼續為其拓展市場。此外,ETS和GMAC二十多年來沒有在中國大陸授權出版試題的真正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不想有試題被盜版的風險。因為試題的成本很低,很多美國的企業進入大陸市場后都為盜版而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成本投入。而選擇新東方這個在中國英語培訓市場上占最大份額的企業作為盜版者,不僅可以有索回權益收入的最大保障,還可以見上通過減少試題來源使盜版率減低。二是通過市場選擇一個較為強大的機構作為日后的商業合作伙伴。此后利用試題授權許可使用來分享整個機構營業利潤而不單是試題的授權費用。
2、 知識產權策略目的。
通過對知識產權策略的了解,不難看出國外企業或機構使用策略的最終目的。很明顯,國外企業或機構不僅是要索回過去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更多的是需要通過訴訟的途徑獲得下一步行動的優勢。具體在本案之中,原告方ETS和GMAC的高層管理人員透露出不排斥與新東方進一步合作的可能性,無疑是已經將新東方作為其合作伙伴的第一人選。而需要進行訴訟的原告,無非是欲利用訴訟勝訴的判決來增強與新東方合作談判的籌碼。訴訟不過是手段而已。
3、 知識產權策略的借鑒。
由于國外企業機構的知識產權策略的運用,產生了企業經營管理觀念的差距。在本案的具體中,由于ETS和GMAC創立的TOEFL、GRE、GMAT等考試在中國已經被推廣。眾所周知,雖說不是只有通過這樣的資格考試才能夠出國學習,至少要到美國學習的必須經過此類的考試資格認證。而ETS和GMAC當然是可以授權國內諸如新東方這樣的學校使用試題而賺取高額的利潤,而無需親自在中國設立任何的培訓機構,節省在陌生的環境的成本投入。這種是屬于當前國際流行的經營模式,利用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策略,值得我國企業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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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東方敗訴跨國侵權案美國ETS、GMAC獲賠1000萬,
http://202.130.245.40/chinese/jingji/4129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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