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7) / 已閱10303次
民事訴訟級別管轄規避的“成功”實踐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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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級別管轄標準是“重大影響”,但實踐中,各地法院均把案件的標的額作為級別管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標準。這種規定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局限性。因為,案件標的額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案件的重要性,但民事訴訟法規定級別管轄的本意在于各級法院之間案件的簡繁分流,而非現實中中、高級法院審理大標的案件收取大額訴訟費用,而基層法院只能從訴訟收費中分一筆小羹的利益分配機制。而且純粹以案件標的額作為級別管轄的依據,也容易造成實踐中對級別管轄的規避。
去年,筆者辦理一個信用社訴借款人的兩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出于開庭方便、節約時間和避開地方保護等因素考慮,希望兩個案件都由中級法院審理。但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筆者所在轄區的中級法院受理100萬元至3000萬元的民事案件,筆者一個案件200多萬元,符合這一標的額要求,但另一個案件只有90萬元多一點,不符合中級法院一審的訴訟標的要求。筆者經過認真考慮,決定打一打級別管轄的“擦邊球”。
于是筆者將該案件的訴訟請求金額從90萬元多一點更改為100萬元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很容易就辦理了立案手續。正如事前所料,被告在答辯期內向中級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實際欠款金額只有90多萬元,沒有100萬元,不符合中級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要求。中級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理后認為,人民法院立案只能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程序性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是否準確,屬于實體審查問題,立案階段不能進行實體性審查,因此裁定駁回原告的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規定:“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管轄異議的,受訴法院應認真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并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因此,中級法院就此作出裁定,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該規定的。)至此,筆者規避級別管轄的目的順利實現。
訴訟實踐中,除了上述做法外,還有兩種規避級別管轄的做法:一是將對同一債務人的訴訟分開起訴,使其每個案件訴訟標的均不超過下級法院級別管轄的金額;二是作為原告,將幾個債務人的案件合并起訴,增大訴訟標的額,使其達到或超過上級法院級別管轄的金額。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的本質意義在于及時、準確審理民事案件,但毋庸諱言,在目前的中國司法實踐中,不同級別的法院、不同地區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理結果并不完全相同,當事人因此支出的費用也不相同。因此,在訴訟實踐中,充分利用民事訴訟法管轄的各項規定,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