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3-26) / 已閱8081次
檢察機關理應充當環境公益訴訟的急先鋒
楊濤
造紙廠將污水排入青衣江,樂山市25萬人喝不到干凈水。對此,國家環保總局法規司別濤處長今天對記者說,國家有必要完善環境民事公訴立法,明確賦予檢察院以環境民事公訴權,并規定具體的訴訟程序和規則,使檢察院能夠作為公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環境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中國青年報》1月12日)
在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的今天,賦予檢察機關以環境公益訴訟權,顯得很有必要并且急迫,但這種公益訴權,不僅僅是指別濤處長所說的環境民事公訴權,應當包涵兩種訴權。
首先是環境民事公訴權,也就是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對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起訴訟。這是因為,一是民事訴訟強調原告必須是直接利害關系人,而許多環境污染事件損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一般的公民、法人不具備原告的資格;二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使一般公民有訴權,但是由于其面對的一些污染企業財大氣粗,常會因為自己勢單力薄而不能、不敢起訴;三是環境行政部門的執法手段有限,而且往往又缺乏強有力的行政強制(執行)手段,致使許多環境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制止,以沱江案為例,環保部門給污染事故的禍首、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開出了罰款100萬元,雖然這已經是環保部門針對企業單個環境污染行為開出的最高單項罰單,但相對于該案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19億元,可謂九牛一毛。而賦予檢察環境民事公訴權,一方面可以克服單個公民不敢、不能起訴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能克服環境行政部門僅僅依靠行政手段的不足,借助民事訴訟的手段,使許多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民事法律調整范疇,給予受害人充足的賠償,也讓污染企業付出更多的代價和接受更多的制裁。
其次,是環境行政公益訴權,也就是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對環境行政部門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環境行政部門由于部門利益或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涉,有時對一些重大的環境破壞或污染事件不處罰或處罰畸輕,而普通公民和法人也存在沒有訴訟資格或不敢、不能訴訟的問題。因而,賦予檢察機關環境行政公益訴權,一方面是督促環境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能更有利于保護環境公共利益。
在國外,由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權成為一種慣例。在法國,檢察機關以“代表社會”的名義,可以以“主當事人”或“從當事人”參加各類公益訴訟;德國確立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檢察官可以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代表聯邦或地方獨立提起或參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在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清潔空氣法》等多項法律均授權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相應的環境侵權訴訟,或者支持主管機關和私人提出的請求。
事實上,我國的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也在逐步摸索著進行環境公益訴訟。2003年,山東省樂陵市檢察機關就對范某非法煉油污染環境提起了民事訴訟,同年,四川省閬中市檢察機關群發骨粉廠侵害環境一案提起了民事訴訟。但是,這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摸索暫時還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而且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摸索上更是一片空白,這些問題都阻礙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進一步推行,使得對環境保護不夠有力。
因此,我們吁吁,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賦予檢察機關以環境公益訴權,利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各種手段,調動社會一切力量來保護環境,讓樂山市25萬人喝不到干凈水這樣的惡性事件不再上演!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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