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5-3-26) / 已閱11386次
成立軟件集體管理聯盟的暢想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世界已經有了兩百多年的歷史,在我國還是個新鮮的事務,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直到2005年3月1日才開始實施。
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作者將他們的著作權權利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該組織代表作者與使用者洽談使用條件,發放使用許可證,收取使用費用,監控作品的使用情況,對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打擊。這種制度在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之間架起了橋梁,既可解決著作權人無暇行使其權利之憂,又可解決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簽約之苦。最主要的是著作權集體保護組織是著作權的守護神,有效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打擊侵權行為。
陽光很美好,可惜看不見。在我國軟件雖然也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軟件偏偏是個異類,軟件的源代碼受《著作權法》保護,軟件的創意、算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創造性,使軟件具有專利的特性。各國對軟件的保護還有不同的爭議,有的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有的適用《專利法》保護,有的干脆制定專門的軟件保護法。正是軟件本身的特性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陽光很難照耀到軟件上。
其實軟件更需要關懷,軟件比其他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加復雜的權利,比其他作品更容易被侵權,侵權打擊也比其他作品要難得多,我們如何對軟件也進行集體管理呢?這是以下要探討的問題。
一 軟件集體管理可行性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50人以上就可以發起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條規定給大家以無限美好的想象,以為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門檻很低。其實不然,我國依照國際慣例對一類作品設立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品的種類屈指可數,除了已經成立和正在成立的,基本就不剩其他種類作品了。根據條例的規定:新成立的組織“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這個規定將使成立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變得非常的困難。我國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采取行政許可制度,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獲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審批,這基本決定了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能由政府主導來設立。
凡事不必太拘泥,不能成立軟件集體管理組織,那么是不是軟件就不能享受集體管理的呢?當然不是,我們有辦法,找到變通的路可以走,讓集體管理的各種便利也在軟件上實現。
借鑒發達國家成功做法,他們主要通過建立代表權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組織來達到集體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組織一般就是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具有專職的法律人才,完全有能力管理軟件相關事務;保護軟件權利和打擊侵權本來就屬于律師業務范圍,所以律師事務所完全可以建立相關軟件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軟件集體管理的職效。
借鑒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模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以自愿加入會員形式來吸收作者加入,其權利來源完全來自作者的授權。那么我們可以成立這樣的專業聯盟性質機構,不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同樣也可以讓軟件權利人加入,直接取得軟件開發者的相關授權。這個聯盟由律師事務所發起組建,作為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他們的管理將更加專業,更清楚如何依法保護軟件開發者的利益。這個聯盟只有運做良好,確實能夠起到保護軟件相關權利的作用,才能吸引軟件權利人加入,這將促使聯盟提高自身的服務能力。
借鑒國外著名公司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做法。國外公司將他們的馳名商標在各個大城市委托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對其商標進行管理監控,也有的公司總授權給國內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負責定期到市場巡視,調查有沒有侵權行為,如果發現侵權行為,立刻代理委托方進行打擊。這種方式其實也是信托行為,公司將其馳名商標給律師事務所托管,一家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多家公司的信托,同時管理多個馳名商標,達到一定的規模將使服務費用降低,也將極大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樣一種信托管理模式非常容易嫁接到軟件管理上。
那么現在我們可以搭建軟件集體管理機構了:由律師事務所牽頭,軟件權利人以信托方式將自己的軟件授權給律師事務所進行托管,律師事務所統一對這些軟件進行集中管理,對外發放許可證,打擊侵權行為,確實維護軟件權利人的利益。這個機構我們暫時叫做“軟件集體管理聯盟”。
二 軟件集體管理聯盟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區別
按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軟件集體管理聯盟”與法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最主要的差別,就是“軟件集體管理聯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這個問題不是障礙,完全可以預先設計好的授權方式來解決。
我國已經有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多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除音樂著作權協會稍有作用外,其他基本就不為人所知,他們都是在政府部門主導下成立,其本身就是政府的附屬機構,所以他們的辦事方式更多地是象國家機關,還沒有將自己的角色轉變真正為會員提供服務的機構。而“軟件集體管理聯盟”則完全是軟件權利人與律師事務所由《委托協議》自由連接起來的,“軟件集體管理聯盟”要吸引軟件權利人加入,唯一只能靠提高服務水平。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據相關法律,需要經過政府的審批才能成立,而且一類作品全國僅此一家,別無他店,著作權人沒有任何可以選擇的余地。“軟件集體管理聯盟”管理的事務完全屬于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不需要另行審批,將會出現不同的聯盟,業務之間的競爭將有利促進聯盟整體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服務水準的迅速提高。
三 軟件集體管理聯盟的成立
“軟件集體管理聯盟”雖然不需要專門的審批,也不是可以任意成立的,不是任意一家律師事務所就可以完全提供所有的服務,一個規范的“軟件集體管理聯盟”應當這樣成立:
(一)該聯盟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牽頭成立
現在幾乎所有的中介機構都存在信任的危機,人們普遍覺得中介都是騙子。律師事務所也是中介服務機構,但是其行業準入的門檻高,行業管理又相當的嚴格規范,所以律師事務所在中介中的可信度最高。又由于軟件相關事務主要是法律事務,所以由律師事務所牽頭組織聯盟是最恰當的。不過不是任何的律師事務所都可以任意牽頭成立聯盟,牽頭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幾個條件:
首先:要有精通軟件法律事務的律師。軟件包含的權利基本綜合了幾大知識產權的全部權利,這個律師要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非常的了解。要服務好一個行業,必須先至少要成為這個行業的半個專家,所以這個律師還要對軟件行業比較熟悉,具有相應的軟件知識。
第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需要有一個管理服務團隊。
(二)應當聯合其他的中介服務機構組建
軟件相關事務包含一些權利申請事務,例如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專利申請、雙軟認證等,這些事務性的工作應當由其他專業中介提供。中介專門從事這些業務,他們更加專業,而且服務費用比較低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代表聯盟成員與中介協商服務價格和服務內容,這樣降低了費用,又可以確保中介的服務質量。
聯合其他的中介服務機構將使聯盟的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可以為聯盟成員提供全面的服務。讓各種中介服務機構有序地結合在一起,共同為聯盟成員提供高質量、全方位、價格低廉的服務。
四 軟件集體聯盟管理那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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