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國強 ]——(2004-12-20) / 已閱11589次
法官與律師關系對黨風廉政建設的影響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執行庭陳國強
正確處理和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僅關系到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公正司法、法官與律師的聲譽和形象,同時對黨風廉政建設好壞影響極大。
首先,從現象上看,有些法官和律師的距離太近,難免有不公正之嫌。辦案前,就和律師共同探討案件,甚至探討到怎樣把官司打勝。案件辦理以及在執行中,與律師同行、同吃、同住,接受當事人委托律師的請吃和財物。有的替律師說情打招呼,泄露案件的有關秘密。從以上的現象可以看出,不僅違反了人民法官的審判紀律,而且也違反了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
其次,從危害上看,嚴重損害了執政黨的地位和形象。我國的法律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司法公正是執法的永恒主題。法官在審理或者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必須最大可能地追求案件處理的實體公正,正確地認清事實,準確地適用法律,同時應當保證處理案件程序公正。要公開、公正、平等。不能做到以上兩個公正,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人民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從一定程序上影響了黨的執政地位和能力。
再次,從法官職業和律師職業的相互關系看,法官與律師不正當關系,危害了法官與律師的聲譽和形象。從法官和律師的職業來看,有其共同點,從廣義上講,都是從事法律工作的,都具有維護司法公正的責任和義務。但法官和律師職業的本質區別在于,法官是中立的,而律師是為當事人服務的。法官的裁判,任何一方當事人必須執行。而律師的言行不利于當事人時,當事人有權另行委托律師。因此,當法官和律師關系處理不當,將有損于名自的職業道德,有損于法官和律師的聲譽和形象,導致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不能落到實處。
為了規范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出臺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和律師都應認真貫徹執行。在此基礎上,還應健全和完善教育、監督、懲戒等制度,形成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的綜合體系。從而促進人民法院的黨風廉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