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永南 ]——(2004-12-10) / 已閱7572次
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廖永南
一、案情
郭勁在生意往來中結識了皮仙之子皮寶,2003年8月10日皮寶向郭勁出具了一張貨款8560元的欠條,并保證在9月份歸還。同年9月14日皮寶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03年12月5日,郭勁在吉安火車站攔住了準備出差的皮仙,并提出了皮寶欠款之事,且將欠條給皮仙辨認,要其擔保還款。皮仙出于無奈在此欠條上寫明:“此事在本月底前弄清為好,如沒弄清2004年6月底前由家庭給他償還。”之后,郭勁在約定保證責任期限內,多次催皮仙還款無果,遂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皮仙承擔擔保責任,清償保證主債務及其利息。皮仙辯稱,其擔保是在郭勁逼迫下所寫,應確認無效。
二、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郭勁的債權應否保護,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種意見,一是判決皮仙清償皮寶所欠郭勁貨款8560元及其利息。其理由是:本案保證合同有效,且該保證合同已約定保證責任期限,債權人也已在保證責任期限屆滿前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二是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判決駁回郭勁的訴訟請求。
三、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皮仙與郭勁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其理由如下:
1、從皮仙訂立保證合同主觀方面看,皮仙因公出差去吉安火車站,并非找債權人郭勁訂立保證合同,郭以子債父還為由,要求皮仙保證代皮寶履行債務之責,皮與之訂立保證合同時要去趕火車,主觀上是出于無奈。
2、從該保證合同訂立的客觀方面講,也違背了保證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債權人郭勁是在債務人皮寶已經逾期未還款,且保證人不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來源的情況下,郭勁強求與主債務毫無關系的僅與債務人有父子關系的第三者皮仙簽訂保證責任合同,違背了保證合同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出保證人,由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協議的程序。
3、從皮仙所寫保證內容分析,也存在保證主體與保證內容不明確。皮仙寫“由家庭給他償還”,意味著家庭是該保證責任的承擔者。然而,家庭是個集合體,并不具有主體資格,“家庭代為還債”其主體不明,以何財產還債也不明確。因此,不具有可執行性。
綜上所述,皮仙在皮寶出具的欠條上簽訂的保證合同應屬無效,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郭勁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