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兆華 ]——(2004-9-29) / 已閱14015次
淺談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作者:王兆華 2004年08月20日
2003年“紅月”玩家李某訴網絡游戲商北極冰公司案,以及同年底成都19名律師聯名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出《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立法建議書》,這兩件事使網絡游戲中“網財”的保護問題曾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隨著“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在今年兩會上明確地被寫入憲法之后,關于虛擬財產保護的問題又被重新地提上了日程。
網絡游戲自1999年正式登陸中國,現在已經形成一個龐大、高速增長的新興市場,但是因“網財”而衍生的糾紛更是層出不窮,“網財”的保護已經是個迫在眉睫的緊迫問題。為了網絡游戲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加強對“網財”立法保護,事實上,立法的滯后,在某種意義上已經制約了我國游戲產業的快速發展,可以想象,如果我們能夠盡快的完善立法,加強對“網財”的保護,必將大大促進我國游戲產業的更快的發展,使其成為我國經濟的新的增長點。
現在保護“網財”我們所能依據的只是憲法和民法通則以及2000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籠統規定,即2004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一合法私有財產的概括規定為民法財產的解釋提供了極大的空間;《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然而對于“其他合法財產”,我國法律并無明確的解釋,也給我們對其解釋提供了空間;2000年的《決定》第四條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決定》對“網財”的保護依然沒有明確,但是也沒有否定對“網財”的保護,這同樣也給司法解釋提供了空間。至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規定了消費者的多達九項權利,但是游戲者對其“網財”的權利并沒有包括在內。當然,游戲者和游戲商的關系也是一種消費關系,但是依靠該法并不能保護游戲者的權益,更何況,“網財”被侵犯不僅涉及游戲商和游戲者,還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該法的調整范圍。
面對當前立法現狀,只有加強立法,盡快針對急需問題頒布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予以規范,特別是在指導打擊網絡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議先盡快頒布司法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立法,因為畢竟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經過建議、計劃、草案等等諸多環節,曠日持久,因而無法解決現在面臨的問題。司法解釋并非創立新法,可以較快制定,程序也較為簡單。前文已述,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也為先從司法解釋的角度對“網財”進行保護提供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網財”的屬性。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該財產屬于《民法通則》第75條合法財產的一種,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種,《刑法》第92條規定的所謂公民私有財產是包含該財產權的,從而為民法和刑法對“網財”的保護提供客觀的科學依據,同時,由于現代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狹義概念的物已經不符合實際生活的需要,這樣解釋也在理論上廓清了其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消除了理論上對“網財”法律屬性的爭論,也符合現狀,其次應當明確這種無形財產價值的計算方法,必要時,可以成立或者指定專門的機構予以評估。若其價值無法認定,將無法適用《民法通則》特別是《刑法》等法律條文予以保護。但相關案件不斷發生,為指導司法實踐、統一司法者的認識,必須盡快解決虛擬物品的價值認定問題。在具體解釋時,最迫切的是刑法的解釋應當盡快出臺,因為在涉及虛擬網絡的民事審判中還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虛擬網絡的刑事案件則因法無明文規定無法處理,事實上造成對罪犯的放縱,在很多地方有的網民發現自己的“網財”被盜去派出所報案,而派出所則因“網財”的保護法律沒有規定而且價值不能確定,則無法處理將報案人拒之門外,不能不讓法律工作者扼腕嘆息。此外這個法律上的空白也助長和刺激了對“網財”的肆意侵犯,諸如網上的盜竊、詐騙等的犯罪不斷發生。對于“網財”的民法的保護,鑒于我國正在制定民法典,如果條件成熟可以考慮先于刑法在民法典中做出適當的規定。
總之,“網財”的保護是私有財產入憲以后一個很現實、很重要的問題,因為這不僅關系到網絡游戲玩家和游戲商的利益,還關系到網絡游戲的長遠發展,關系到我國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我們只有順應新技術的發展要求,對傳統制度做出因時制宜的修改,賦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會各方特別是立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進對“網財”的保護。
作者:蘭州大學法學院2002級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