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8-14) / 已閱9958次
公民有權改變自己的姓氏
楊濤
據《今晚報》近日報道,樊小軍從中學起就不再使用“樊小軍”這個本名了,而改叫“龍圖”并使用了幾十年。但當他到變更登記機關要求依法將自己的名字正式變更為“龍圖”時,卻沒有得到變更登記機關的批準。樊小軍認為變更登記機關“不予變更”是不作為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變更登記機關為其辦理變更登記,并承擔訴訟費用。
對于樊小軍變更姓名的請求,變更登記機關認為:《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選擇隨父姓或者隨母姓,樊小軍亦有此權利,但樊小軍選擇的“龍”姓,既不是其父親的姓,也不是其母親的姓,按照《婚姻法》,并參照慣例及傳統做法,當事人樊小軍是不能作出這樣的變更的。也就是說,樊小軍沒有改稱“第三姓”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也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可以說,姓名權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任何成年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變更自己的姓名。這種權利不僅是變更名,也包括姓,既可以隨父姓也可隨母姓,當然也可不隨父、母姓,而改稱其他“第三姓”。
然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這一條款是否就意味著公民只能隨父姓或隨母姓而不能改稱其他“第三姓”呢?這涉及法理的運用和對《婚姻法》這一條款的立法精神的理解。從法理上講,公民的權利是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沒有禁止公民改稱其他“第三姓”的權利,那么公民顯然具有改稱其他“第三姓”的權利。從《婚姻法》這一條款的立法精神來理解來看,法律之所以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那是要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并非要限制子女改稱其他“第三姓”的權利。因而,從上述分析,《婚姻法》的規定并沒有和《民法通則》抵觸,公民改稱“第三姓”是公民的正當權利。
變更登記機關之所以會作出公民不能改稱“第三姓”的理解,恐怕與深受我們國家長期以來的家族、家庭文化的影響有直接的聯系。在我國,對待父母子女關系上,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的“家本位”、“親本位”的觀念根深蒂固,子女被視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財產,無獨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視。因此,子女如果改名可能為父母和社會所接受,但是如果要改變與其親緣、血緣關系有關聯的姓,則為人們所詬。然而,在今天的中國的法律,“子女本位”已經成為我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立法原則,子女也不再視為父母的私有財產,這種只能改名不能改姓的觀念就應當為我們所拋棄。如果公民執意要改變與與其親緣、血緣關系有關聯的姓,法律上沒有禁止,就至多只是道德層面的事情,因而國家機關不能橫加干涉。
當然,公民行使自己的姓名權時卻不是沒有限制,國家機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及公序良俗對公民的姓名權進行合理的限制。如惡意改稱為他人的姓名,為逃避刑事制裁或民事義務而改變姓名,經常涉繁地改變姓名等等。這些情況下國家機關要加強管理,而不是像本案中樊小軍這種行使自己正當權利的情形。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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