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7-18) / 已閱7009次
法院不能做麻煩的制造者
楊濤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的一個法官在被人大撤銷其審判員職務后,不僅繼續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而且還連續審理、判決了7個案件。(《中國青年報》7月1日)
這位法官的所作所為的確令人納悶,也令人氣憤。這7份判決書都能順利地蓋上法院的公章,想來法院的某些人也難逃其責。于是,該院迅速糾正錯誤,決定對其中6起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堅決予以糾正;對一起上訴到中級法院的案件,向中院講明情況由中院發回重審,對岳屹華本人,將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不過,筆者也注意到,在該法官所審理的6起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目前只有1起當事人提出了異議,其他5起是法院在當事人暫無異議的情形下,自己依職權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這就意味著可能在這5起中的某些案件中,如果對判決表示服從不持異議的雙方當事人,不得不因為法官和法院的過錯行為,陪同法院再一次過堂,徒勞地奉上時間與精力乃至金錢,還可能面臨不利的判決后果。
然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而,人民法院主動提起再審的案件,并不是說在案件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定程序就能提起,而是這種對程序的違反要使判決確有錯誤才能提起。二七區法院對另外5起案件不分清紅皂白一律提起再審,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這種做法有些矯枉過正。
從理論上講,盡管案件審理的法官不具審判資格,但訴訟是在法院進行,并由法院工作人員主持,而且判決書加蓋了法院的公章,這就使判決書從形式上具備了生效判決的效力,法院與當事人都必須遵守,類似于民法上所說的“表見代理”。雙方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并無過錯,如果他們都對判決沒有異議,就沒有義務奉陪法院再進行一次訴訟。因此,法院正確的做法是,一是嚴肅處理違法的法官;二是告之當事人法官的違法情況,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申請再審;三是如發現判決確有錯誤且這種錯誤有損于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時,依法主動提起再審。
法院是為解決糾紛而存在,“定分止爭”是法院的天職,如果法院主動挑起矛盾從而引發糾紛,這就從根本上有違設立法院的本意,也與法院中立者的形象相悖。面對目前再審無期限、無次數限制、提起再審的主體眾多等情形而嚴重損害生效判決的既效力與法院權威的現狀,不少學者提出了對再審制度進行改革的建議,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取消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權力。筆者認為,除非生效判決確有錯誤且這種錯誤有損于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當事人不愿申請再審時,法院可以主動提起再審,其他情形下即使判決確有錯誤,法院也不應主動提起再審。因為,解決糾紛為已任的法院不能做麻煩的制造者。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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