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6-27) / 已閱7478次
官員名譽訴權的合理限制
楊濤
中國法院網6月16日報道,記者從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正式受理原告張某起訴被告《中國農民調查》一書作者陳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學出版社共同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中國農民調查》的涉訟,在我看來,不足為奇。此書描寫中國農民的生活之艱辛,某些官員之貪婪、殘忍,筆鋒之犀利,為近年來國內文壇之少見。這樣的書當然為一些官員所不愿見到,因此而提起名譽侵權訴訟也在情理之中,據說作者也做好了打官司的準備。筆者無意于評價書中所涉事實的是非,但對于官員提起名譽侵權訴訟的相關問題卻如梗在喉,有話要說。
先看看本案的管轄權的問題,被告對阜陽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權提出了異議認為,《當代》雜志社在北京,涉嫌侵權行為的結果地覆蓋全國,因此本案不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異議被阜陽中院駁回后,被告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依法裁定駁回上訴。如果僅僅從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條文來看,安徽高院的裁定并沒有錯,但本案的原告張某的身份特殊,其現任阜陽市政協副主席,曾任阜陽市某縣縣委書記,并且所打的官司是有可能不利于阜陽形象的訴訟,民眾有理由懷疑阜陽市當地法院審理此案的公正性。安徽高院完全可以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本案提審由自己管轄,或指定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樣才能使這起全國人民關注的名譽侵權訴訟,首先在入門時就堅持了程序公正。
再讓我們來看看官員在名譽侵權訴訟中訴權問題。現代社會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譽都不受非法侵害,對官員的名譽也不例外,官員當然享有對侵害其名譽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由于官員行使公權力,而權力是民眾所賦予,權力的濫用為害甚烈,民眾有監督官員行使權力的權利,法律應當在維護官員的名譽權與保障民眾的監督權利中尋找一個平衡點。因此,首先各國對于官員的名譽權的保護弱于對普通民眾名譽權的保護,官員對于民眾一些不為過分的批評,即使是不正確的,只要不是出于惡意,應當有容忍的義務。其次,當民眾的監督(包括民眾的喉舌--新聞媒體)有可能涉嫌侵犯官員名譽權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迅速查清民眾的監督是否屬實,以實現民眾的監督權利當然同時也是為無辜的官員正名。明智的法院也應當要求官員拿出有關部門的處理決定后決定立案,或者在立案后中止審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后再審理。否則,問題的焦點本來是監督官員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卻轉為民眾或媒體是否侵權,有關部門也因為法院的受理“不好影響審判”而袖手旁觀,官司拖上個幾年,官員即使敗訴,其違法違紀的行為也不了了之。民眾的監督權利無以保障,還要拖上幾年的精力與金錢,正如有學者所稱“監督止于官司”便是這個道理。
然而,在我國現行的訴訟程序法與民事實體法上,關于官員名譽侵權訴訟案中并無特殊的規定。立法上把官員與普通民眾的名譽案等同看待,沒有看到官員在實際生活中所擁有的強勢地位和監督公權力行使的重要性,實際上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飾了實質上的不平等,也使維護官員的名譽權與保障民眾的監督權利之間嚴重失衡,造成價值取向的錯位,不足可取。
我們拭目以待這起官員名譽侵權案,也希望此案能公正審理,并在維護官員的名譽權與保障民眾的監督權利之間尋找到價值的平衡點,以期帶來立法上的突破。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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