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祁宏斌 ]——(2004-5-26) / 已閱40615次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 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03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02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01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03年2月26日,第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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