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輝 ]——(2000-10-20) / 已閱19096次
法律尊嚴:真相與公正
《時代潮 》(200003) 第91期
■ 宋英輝 李 哲
近來,媒體對姚曉紅案件進行了報道。1999年7月,山西省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就姚曉紅涉嫌報復陷害、非法拘禁、貪污、
挪用公款一案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9年
8月,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姚曉紅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
拘禁罪和貪污罪數罪并罰判處姚曉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并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追繳非法所得16.75萬元。一審
宣判后,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沒有對姚曉紅的“報
復陷害罪”予以認定,遂提出抗訴;被告姚曉紅則認為自己“無
罪”,依法提出上訴。1999年11月3日,《焦點訪談》對姚曉紅
一案進行報道并將姚曉紅指使干警把無辜百姓吊在法院梧桐樹
和體育器械上拷打以及用暴力毆打或非法拘禁方式“追款斂財
”用以個人揮霍的行徑曝光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1999年11月24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
據不足”為由做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12月8日,
山西絳縣數十名受害群眾聯合撰寫了《上告信》,發出了“天
不滅曹,法不滅姚?”的強烈質問。1999年12月28日,山西省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姚曉紅一案進行重新審理。
姚曉紅一案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引起了人們
對重審制度的普遍關注。那么,什么是發回重審,重審可能有
哪些結果呢?
重新審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特定的刑事案
件再次進行的審理和判決,包括二審裁定重新審判、依審判監
督程序進行的重新審判以及死刑復核程序中的重新審判。重新
審判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追求正確懲罰犯罪與保障當事人合法
權利的訴訟目的的具體保障,是保證刑事訴訟最大限度地追求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訴訟制度。
姚曉紅一案的重審,屬于二審程序中的發回重審。在姚曉
紅一案中,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一審原判決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因此,決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即運城市
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通常都是犯罪分子所在地或
者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比較容易掌握第一手資料,收
集、調查證據比較方便,也便于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因此,
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更
加容易查清案件事實,以便于作出公正的判決,這也正是我國
設立發回重審的訴訟制度之目的所在。在本案中,姚曉紅是山
西運城人,其所進行的活動也大都在運城,因此,高級人民法
院將案件發回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并無不妥。
重審制度對公正的追求也體現在該項制度具體程序的設定
上。我國法律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即由原來參加審理該案的審判員以外的其他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進行審理。這種原審審判員回避的制度就避免了在重新審理過
程中可能會發生的因原有的偏見影響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情況,
從而確保了審判的公正。重新審判的案件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審
結,對于二審裁定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
案件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只有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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