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4-26) / 已閱8698次
職稱資格認定要依法規范
楊濤
4月11日,全國又舉行了一年一次的職稱外語考試。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目前參加考試者付出的成本高,實際收益小,考試僅是走形式,在工作中沒有起到多大作用。(《深圳商報》4月12日)
和諸多的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一樣,有關行政機關對其機關工作人員或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的職稱資格認定上也存在不少的問題,諸如制定的主體與程序,考試種類、標準等等。但是,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上,有即將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明確的法律來調整,而對于相當于內部行政行為的職稱資格認定上,卻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大多由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然而,職稱資格卻也限制和影響了公民的各種待遇和發展的機遇,關系到公民的較重大的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影響可謂不小,也需要予以規范。筆者認為職稱資格認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首先,在制定的主體和程序上,目前職稱資格認定是大多是由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來制定,制定的法律文件級別都比較低,制定的程序上缺乏公開和透明,缺少聽取意見的程序。而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人大、省級政府來制定,同時《行政許可法》第十九條還明確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其次,職稱資格認定缺乏一種可以比較明確的標準,制定隨意性較大。如職稱外語考試不分領域、行業,硬性要求都必須參加,引起了許多人的質疑。有專家就對職稱外語考試提出了應堅持“三不”原則:“不一刀切”,即職稱外語考試應按崗位需求,區別對待;“不一票否決”,即職稱評聘應按思想品德、學術水平和能力業績為主要標準,開展綜合測評;“不一個模式”,即職稱評聘應逐步與國際接軌。但這些有益的意見并沒有在有關法律文件中體現。而對于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界定了應當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的原則性標準。
最后,由于職稱資格認定的制定程序隨意性,缺乏一種可以比較明確的標準,并且制定的主體往往又是組織考試的實施主體,在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問題。資深人力資源管理專家、管理學博士曹子祥說“像職稱外語考試這一類的考試,在某種意義上已受到部門利益的驅動,形成了相應的利益分配體系。”而對于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這樣就有效防止了部門謀利。
筆者呼吁,借此次眾人對職稱外語考試質疑的東風,一方面,有關主管部門應多聽取民意,重新審視其的合理性,制定更加可行的規定;另一方面,立法機關也應考慮行政內部管理行為的各種職稱資格認定存在的問題,加快立法步伐,盡快使職稱資格認定向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接軌,將其用法律規范起來。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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