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2-22) / 已閱10308次
上市公司股份及新三板掛牌股份的凍結問題,往往只需要提供相應的財產線索。但若涉及執行問題,則需要明確凍結范圍-孳息、現金紅利、轉增股等(分紅是不是股權的從物或天然孳息?),明確凍結的證券數量和比例。
前述提到凍結范圍及價值,其中一個爭議,股權凍結后,能否進行增資擴股的問題。
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執他字第12號函答復:在人民法院對股權予以凍結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不得為公司或其他股東辦理增資擴股變更登記。
該答復的目的之一在于限制股權價值縮水,但該表述是否過于絕對,值得商榷。
七、參考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協助機制建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試點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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