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4-3-16) / 已閱18474次
舉證責任倒置的有限性
中國醫師協會維權委員會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鄧利強 律師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則司法解釋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侵權訴訟承擔無過錯和無因果關系的舉證,即舉證責任倒置。在現實工作中有些患者要求醫院在任何訴訟中都承擔舉證責任倒置,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讓我們從一則案例看一下舉證責任倒置的有限性。
2002年月7日23日北京市衛生局轉發了《衛生部關于重申加強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管理的通知》,北京地區各醫院為此展開了相應的檢查,北京某醫院在自查自糾中發現本院在一定時期內存在少量復用心導管和球囊導管現象,醫院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北京市衛生局也作出了相應的處理。該事件后來被媒體曝光,形成了所謂“二號管(即復用導管)事件”,于是幾十余名患者起訴醫院要求賠償。在訴訟中患者要求醫院證明其在手術中使用的是新球囊和導管,即要求醫院承擔舉證責任。作為代理人,我經過認真分析認為患方的這種觀點是對舉證責任倒置的誤讀,我認為在本糾紛中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并說服法官接受了我的觀點:醫方的舉證責任倒置不是無限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有限的!我們贏得了案件公正合理的解決。在庭審中我對二號管的舉證責任分配分析如下: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特殊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幾種情形,醫療侵權不在此列,因此醫療侵權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法釋(2001)33號司法解釋第四條第八項要求“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目前大家所知道的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倒置,關于二號管糾紛患者及其代理人在理解這一司法解釋上存在很大的誤區,這表現在:
1、醫療舉證責任倒置僅存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導管和球囊的復用與否不適用此原則。
2、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患方也并非完全不負舉證責任,患方對醫患合同存在與否及損害后果存在與否仍負舉證責任。
患方在訴狀中把舉證責任要求醫院提供證據證明給其做心臟介入手術時使用的是一次性導管,要求醫院提供給其做心臟介入手術使用的購買手續,使用程序和銷毀的證據”,否則患方就認定其被使用的是二號管,患方的這種要求完全與舉證責任倒置的司法解釋本意風馬牛不相及,對司法解釋的這種理解完全是錯誤的。這表現在:
第一,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醫院對此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僅規定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患者有侵害后果后,才由醫院證明醫療無過錯和無因果關系,因此醫療侵權訴訟應當稱為舉證責任的轉移更準確。
第二,沒有任何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醫生在使用導管時留下證據證明該導管使用情況。
第三,從使用導管的概然性上講讓醫院證明其使用的導管球囊不是復用的也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先有新開封的導管球囊才會存在使用后的復用問題,新的導管球囊總是第一位的,然后才是復用管的問題。而且從技術上講,只有少量使用過的導管和球囊才能重新使用,因此從法律概然性的角度出發,使用新導管的概然性遠遠大于使用復用管概然性,那種“不能證明是一號管就是二號管”的主張是毫無道理的。
第四,也是重要的一點,我們不得不面對和讓我們困惑的問題是:畢竟衛生行政部門認定了我們有復用現象,媒體也從道義上對醫院予以了負面的評價,在這一就基礎上法院可否依職權要求我們證明我們使用的是什么導管和球囊,對此我們的意見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本案患方起訴的是侵權之訴,醫療侵權的舉證分配上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本案不存在“無法確定舉證責任問題”因此本案就不存在舉證責任在審理過程中的法庭分配問題。
從公平的角度來講,法律法規和醫療工作規范未要求醫生使用導管球囊時留下證據確認新舊,在本案中若如此分配舉證責任對醫院不公。
從誠信的角度講,大家應嚴格區分個別醫務人員的違規和醫院的失信問題。請大家不要忘記,本案的起因是醫院對本院醫務人員的自查自糾。在查出問題后醫院既沒有回避也沒有護短,是醫院首先對此事進行的查處,然后才是媒體的介入,這一前提也充分說明醫院在維護患者權益方面的態度。因此,以有行政處理為依據認定醫方若不能證明使用的是新管就是復用管沒有道理的,也沒有法律依據,是對舉證責任錯誤的理解。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明確得出結論,本案患方所主張的是侵權之訴,侵權之訴自有其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本案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明確的,不存在個案分配問題,那種要求醫方出具證據證明其使用的是新管子否則就推定為復用管是觀點從任何角度都是站不住腳的。
經過法院認真評議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患方的訴訟請求,因此我們說雖然最高院規定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但這一倒置是有條件的,也是有限制的。在醫療糾紛中希望醫院機構認真解讀患方的起訴案由,恰當應用舉證責任,以期在不利的司法環境中更好地維護醫方的合法權益。
最后,我想說明的是:雖然法院支持了我們的觀點,但法院仍然認為醫院在導管和球囊的使用中應嚴格管理、改進工作。在此我們也提醒廣大醫務人員,在目前的醫療執業環境下,醫生應更加嚴格依法行醫,在工作中盡可能完善規章制度,在各種醫療器械的使用中,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醫,以免減少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