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6-4-22) / 已閱15721次
2 對于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公示
3、對被征收房屋未經登記的建筑物調查、登記、認定、處理相關文件
4、經批準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征求征求公眾意見
的資料
5、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以及評估機構選擇程序
6、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調查資料,涉及產權不明確的可提供查證和公告資料;
7 與被征收人的協商記錄
8、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和評估報告或者結算價格;
9、產權調換安置房為期房的,應提供臨時過渡用房證明,明確臨時過渡用房的地點、層次和面積;
第三、評估
1、選擇評估機構
一、應當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選擇
在征收范圍圈定以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市縣政府或征收部門可以推薦一批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可以推薦范圍之內或選擇其他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當在一定期限之內。
評估機構選擇期限、具體操作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辦法,各地不盡相同。
二、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協商不成的,如何實施評估,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辦法
一般情況下是由政府部門推薦三家以上有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投票、抽簽、搖號的方式選擇。
2、評估程序
一、委托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二、房屋征收部門向評估機構提供評估初步資料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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