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智輝 ]——(2014-2-26) / 已閱6815次
在執行案件中,財產類執行案件占據主要地位,因此,對財產類執行案件執結情況如何考評極為重要。各級法院在對執行工作考評中,已將以往單純的執結率改變為執結率與執行標的額到位率相結合的考評,這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對于非財產類執行案件,可以繼續援用單純的執結率指標,因為在非財產類執行案件中,義務履行可能打折甚至大打折扣的執行和解、終結執行等結案方式的案件極少)。
按照現行各級法院考評方案中對執行標的額到位率下的定義,執行標的額到位率是指已結金錢債權案件的執行金額到位額,除以已結金錢債權案件申請執行金額。這種計算方法,可能對財產類案件執行工作產生這樣的導向作用:重視大標的額的執行案件,忽視小標的額的執行案件。如有6起執行案件,其中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標的額為400萬元,執行到位額為200萬元,另外5起執行案件申請標的額均為2萬元。假定5起案件執行款10萬元全部執行到位,按照上述定義,6起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額到位率計算公式為210萬元÷(400萬元+10萬元)×100%=51.22%。再假定另外一種情況:其他條件不變,另外5起案件均1分錢未執行到位,仍按照上述定義,6起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額到位率計算公式為200萬元÷(400萬元+10萬元)×100%=48.78%。對比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執行標的額到位率,相差僅僅是2.44個百分點,大標的額執行案件幾乎完全主導了執行標的額到位率的變化,這樣的考評指標計算方法將產生如下弊端:
一是促使法院和法官過度重視大標的額的執行案件,將大部分精力和時間放在少數大標的額的執行案件中。在執行實務中,由于大標的額案件的當事人一般是公司法人,在社會上大多處于強勢地位,通過各種渠道對法院施加影響,對其案件給予重視,上述執行工作實績考評方式,與這種現實作用相疊加,使人民法院和法官對為數眾多的小標的額的執行案件投入的精力和時間相應減少,最終影響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整體的社會效果。如果將執行費收入與法院的經費開支掛鉤,將更加惡化這種趨勢。
二是這種考評方式僅僅看到了執行案件涉及的金錢數額,沒有看到大小執行標的額案件之間的性質之不同。大標的額執行案件,往往是公司法人在市場經濟中因經營風險所產生的;而小標的額的執行案件,許多是由于損害賠償、勞動報酬、贍養撫養等糾紛產生的,涉及扶貧濟困、救死扶傷等民生問題。標的額小的執行案件的執結,可能解決的是申請執行人及其家人的大問題。
三是更加忽視有些難度的小標的額的案件執行。在小標的額案件不能一次性執行到位情形下,執結率指標短時內也不能取得明顯效果,可能會使某些辦案人員產生徒勞無功之念頭,更加不利于小標的額案件執行工作的開展。
為了平衡大標的額案件與小標的額案件之間的關系,引導執行工作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筆者建議,對財產類執行標的額到位率作如下定義:對每起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額到位率單獨計算,然后將所有的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額到位率相加,再除以執行案件數,最后的得數就是這批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額到位率。將這種方法套入上述舉例:第一種情況的執行標的額到位率為(0.5+1+1+1+1+1)÷6=91.67%;第二種情況的執行標的額到位率為(0.5+0+0+0+0+0)÷6=8.33%。兩種情形相差83.34個百分點。用這種計算方式考評,有利于糾正執行工作中“抓大放小”的不良現象。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灣里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