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2-9) / 已閱9360次
“貼片廣告”的是非解讀
楊濤
相信愛看電影的朋友對于電影放映前加播“貼片廣告”的情形并不陌生,大多數(shù)人也許感覺有些不舒服,但并不因此而深究。然而,卻有人為此司空見慣的事情要討個說法,據(jù)《今晚報》近日報道,天津的賈某狀告某電影院在放影電影《天地英雄》前,播放一段有關新片《飛龍再生》的電影廣告和《手機》的預告片及惠普打印機的廣告,要求某電影院和上屬的電影公司退還25元的票款,賠償精神損失1元,并停止侵害、杜絕在影片中強行播映廣告的行為,由此引發(fā)了一場曠日持久的公益訴訟。
賈某認為,觀眾花錢買票是為了純粹地享受影片,而不想看廣告,但被告方卻在影片中強行安插廣告,這不僅構成了違約,而且造成觀眾精神上的侵害。而據(jù)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貼片廣告”已經存在了10年之久,并且有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批準認可。也有人認為,播放貼片廣告是一種商業(yè)慣例。二被告也辯稱,電影院在售票處也已經做了明示,寫明:“敬告觀眾,上映前有商業(yè)貼片廣告、電影預告片”,警示責任已經盡到。
去年年初,杭州曾有一位律師將電影院和新畫面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電影院放影在《英雄》電影前貼片廣告且事先未作任何明示的行為侵犯了他的權益。比起杭州這起訴訟而言,本案中天津這家影院能在影前對放影貼片廣告進行明示,的確前進了一大步。然而,明示是否當然解除電影院的責任值得商榷。從法律的角度而言,觀眾向電影院購票,電影院放影電影的行為是一種訂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電影院單方作出放影貼片廣告明示是一種格式條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據(jù)此,我們要追問的是,觀眾付出了金錢購買的對價是電影這一精神產品,并不含貼片廣告,即使是以明示方式警示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呢?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那么,如果沒有遵循了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電影院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觀眾強制交易呢?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公平原則的確立涉及到觀眾與電影院、電影公司、制片方(有相當?shù)馁N片廣告是制片方在影片上加貼的)利益的博弈。當前,電影業(yè)的低迷是不爭的事實,電影院、電影公司、制片方以貼片廣告方式為電影業(yè)帶來了新的收入來源,創(chuàng)造了新的生機。盡管說,貼片廣告給觀眾帶來諸多不適,然而從長遠來看,如果以此帶來電影業(yè)持久的生命力,最終也是為觀眾有不斷的好片觀看提供了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觀眾應在一定程度上忍受貼片廣告帶來的不適。但是,無限度地侵犯觀眾的觀影權卻也是一種權利的濫用。其一、觀眾畢竟是來觀看電影而非廣告,觀眾享有選擇權;其二、如果觀眾選擇以腳投票的話,電影業(yè)也是自毀前途。因此,博弈的的結果應是雙贏,這也是確立影院的格式條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的界線,具體地說在于:一、要給予觀眾最大程度的知情權,也即是要告之觀眾上映前有商業(yè)貼片廣告,如果涉及制片方加貼的貼片廣告,制片方在其宣傳廣告中也有義務說明;二、貼片廣告既然給電影院、電影公司、制片方帶來利益,他們也應在一定程度上給觀眾讓利,比如票價的適度的降低;三、貼片廣告的播放時間要有一定的限度,時間不宜過長,要能在觀眾能容忍限度之內;四、要給予觀眾選擇權,即使影院要播放貼片廣告,觀眾也有選擇不看貼片廣告的權利,因此,影院應告之播放廣告的時間與正式開播影片的時間。
最后,針對貼片廣告是經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批準認可和是一種商業(yè)慣例的說法。筆者認為,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批準認可的行為只能認為是行政機關允許放映貼片廣告的行政許可,只是表明放映貼片廣告不違法,并不能以此來規(guī)范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而商業(yè)慣例在審理案件中可以作為判案的參考,但并不能以此拒絕司法審查,對于明顯不合法、不合理的商業(yè)慣例,司法機關有權不予適用。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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