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小飛 ]——(2013-12-20) / 已閱6784次
雖然世界各國的強制執行制度具有本國特點,具體運行方式也不一致,但許多國家都具有相當成熟和完備的被執行人財產查明制度,此項制度在查明被執行人財產、反制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美國,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制度被稱為“補充性的發現程序”。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迫使被執行人披露與強制執行有關的資料,被執行人有義務接受對方律師的盤問,若做虛假宣誓將被按照藐視法庭處理。加州法庭還會命令被執行人支付申請執行人為進行此程序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用。紐約州《民事訴訟規則》也大致相同,相關條文有第5223條(披露義務)、第5224條(有義務接受盤問)和第5251條(虛假宣誓的后果)等。
在英國,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制度被稱為“支援執行的發現程序”。按照1998年出臺的《民事訴訟規則》規定,申請執行人為了實現債權,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被執行人提供相關信息的“出庭令”,法庭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出出庭令后,由法院或申請執行人將出庭令送達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必須按出庭令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詢問程序、提交出庭令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問題,否則就可能收到拘留令。在簽發拘留令的同時,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確定的時間出庭并遵守原來出庭令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該拘留令就會緩期執行。
在德國,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制度被稱為“代宣誓保證制度”。其基本程序為: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或被執行人宣稱自己無力清償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官請求命令被執行人進行代宣誓。代宣誓的主要內容是,被執行人如實地申報自己的財產并保證這種申報不含欺詐和隱瞞。此外,被執行人不僅要如實地申報動產、不動產,還要申報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的情況;不僅要申報即時的財產狀況,還要申報代宣誓指定日前4年內將某些財產作為非節日性禮物無償給付的情況等。如果被執行人拒絕作出代宣誓保證,執行法院可對其拘留,拘留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可以隨時要求進行代宣誓的保證。被執行人在代宣誓中弄虛作假的,將因偽證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韓國,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制度被稱為“被執行人照會制度”。法院依據該制度可以傳喚被執行人到庭詢問財產狀況,也可以通知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說明自己的財產情況。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向法院提供財產情況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提供財產情況,屬妨害執行行為,法院可以對該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罰款,拘留期限為20日。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能主動提供其財產情況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財產情況,則屬于刑事犯罪行為,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對該被執行人可予3年以下的刑事處罰。
通過上述國家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方法的比較分析,上述國家在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方面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通過立法完善本國被執行人財產查明制度,各國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被執行人財產查明制度,制定了具體的查明范圍和查明程序,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二是查明手段多樣化,建立了相應的配套制度,許多國家的被執行人財產發現制度都不是單一孤立的,而是有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實現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目的;三是強化被執行人財產申報手段,各國在執行法院依職權調查的同時,都強化了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在信息來源上予以制度化的保障;四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證有效查明被執行人財產及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的真實性,各國都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在罰款數額和刑期上都規定的比較重。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