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永剛 ]——(2013-9-29) / 已閱6028次
民訴法對檢察機關的民事法律監督職責作了重大調整,其中第209條對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作了如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該條第二款首次規定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次數僅限一次,即在檢察機關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如此制度設計,是從當前的司法實際出發,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節約司法資源,并從制度上終結訴訟程序,杜絕無休止的申訴上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以下幾種情況應有所區別:
一、當事人在訴訟中曾就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向檢察機關申請過監督的,不影響其依照民訴法第209條的規定再次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民訴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一審或者二審進行中,認為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某種違法情形,依據第208條第3款的規定,到檢察機關申請要求予以監督糾正,檢察機關經審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其監督申請的決定后,該案經終審裁判及再審程序,同一當事人又因不服終審裁判,再次到檢察機關來申訴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因為,前一個監督申請依據的是民訴法第208條第3款的規定,而后一個監督申請依據的是民訴法第209條第1款,且適用第209條第2款的前提是該條第1款所列明的三種情況,即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因前后兩個監督申請的內容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所以不影響當事人的再次監督申請。
二、當事人因不服終審裁判申請過檢察監督后,不影響其在執行程序提出監督申請。當事人因對終審裁判不服,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并經檢察機關作出相關決定后,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當事人認為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有違法情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當事人在提出執行監督申請后,認為原裁判有錯誤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亦應允許。民訴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判決、裁定的監督與對執行活動的監督是對不同訴訟程序的檢察監督,二者并行不悖,不管當事人先對哪個程序提出監督,都不影響其對另一個程序提出監督申請。
三、當事人在提出監督申請后,在檢察機關作出決定前撤回申請的,不影響其在法定期限內再次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在辦理民事申訴案件時,經常有當事人因證據不充分,或正在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和解等情況,而主動向檢察機關撤回申訴的情況。申訴權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是否行使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事人撤回申請后檢察機關所作出的終止審查決定是程序上的一種決定,并不是針對申訴內容作出的決定。因此,只要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當事人再次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與民訴法第209條第2款的立法本意并不沖突,所以,對于當事人撤回申訴后又行使申訴權的應當允許,檢察機關亦應當受理。
四、當事人因不服終審裁判申請過檢察監督后,又以出現民訴法第200條第(一)、(三)、(十二)、(十三)規定的情形,再次到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檢察機關對民事裁判進行監督的主要依據是民訴法第200條規定的十三種情形,符合這十三種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同時,該條亦是法院因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的法定條件。
民訴法第205條在對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作出六個月時限規定的同時,又將第200條第(一)、(三)、(十二)、(十三)四種情況作了例外處理,即當出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等四種情況時,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之所以將上述四種情況的申請再審時限作了特殊規定,是因為該四種情況的出現時機是不確定的,如果不加以區分,一律以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為申請再審的時限,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訴法才作了例外的規定。目前,雖然對檢察機關在特定情形下能否再次受理當事人的監督申請存在不同認識,但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是保證民事司法公正,維護法制統一,救濟當事人權益的最后一道程序,按照民訴法第205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對當事人因不服終審裁判已經向檢察機關提出過監督申請而未得到支持后,又以出現第200條第(一)、(三)、(十二)、(十三)四種情況為由再次申請監督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審查。
總之,對民訴法第209條第2款,既要把握精神實質,嚴格遵照執行,又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務實靈活運用,以達到強化法律監督與保護當事人申訴權的統一,力爭使每一個當事人都能從檢察機關辦理的民事申訴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景縣人民檢察院 王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