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龍 ]——(2013-9-6) / 已閱14951次
西方國家對出獄人所采取的援助和保護措施多種多樣,如為無家可歸者提供住宿場所,為身體有疾病者提供醫療保健,對心理負擔過重者提供心理輔導,對經濟困難者提供生活救濟金,幫助進行職業訓練和提供就業信息等。在德國,出獄人被納入國家失業救濟范圍。我國對出獄人保護的形式,則主要有安置就業、社會幫教等。在堅持長期以來形成的好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我國應進一步充實出獄人保護的具體內容,使之不斷適應社會的變化和實踐的需要。例如,應加強對出獄人的生活指導、心理疏導,使其以良好的心態面對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建立出獄人重返社會基金會,負責對出獄人進行必要的社會性服務工作,如進行法律援助或職業訓練等經費的募捐與收集,等等。此外,對于那些出獄后確實沒有經濟來源、生活極度困難的人員,可以考慮納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使其具備基本的生存條件。幫助出獄人掌握一定的謀生技能,使其在出獄后盡快找到一份合適工作以自食其力【9】。
參考文獻:
[1]田維.出獄人保護制度建設的合理界域[J].時代金融,2011(10)
[2][3]閻文青.論出獄人社會保護制度的完善[J].犯罪研究,2007(4)
[4]林露.從出獄人保護制度角度淺析罪犯的再社會化道路[J].知識經濟,2010(13)
[5][7]許寧.淺析我國出獄人保護制度[J].法制與經濟,2006(9)
[6]任海玉.出獄人保護問題研究[J].科教文匯,2007(4)
[8]于志剛.刑罰消滅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694頁
[9]孫春雨.論我國出獄人社會保護制度的構建[J].犯罪與改造研究,2011(5)
(作者系荊門市東寶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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