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彥 ]——(2013-3-14) / 已閱17460次
七、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1、定義: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2、追訴標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3、處罰: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1、定義: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2、追訴標準: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處罰: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第1款)
1、定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追訴標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處罰: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十、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1款)
1、定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2、追訴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3、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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