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小秀 ]——(2013-2-16) / 已閱7260次
(三)加強人民陪審員的管理。
1.成立人民陪審員的專門管理機構。由該機構對人民陪審員進行組織和管理,負責制定人民陪審員行為和職業道德規范并組織實施,協助人大對人民陪審員的人選進行考核,辦理其任命聘任手續。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相互交流,受理其諫言和回避申請。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法律專業知識的培訓,解決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他們的報酬予以核實支付,并辦理通報表彰和懲處事宜等。以此推動人民陪審員隊伍管理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
2.制定人民陪審員的補助標準,落實陪審工作的經費保障。根據人民陪審員的工作量應由法院支付一定的酬金,適當提高陪審補助標準,切實解決陪審員的生活待遇問題,解除其后顧之憂。這不僅有利于提高陪審員參審的積極性,而且還能調動法院在陪審制度使用上的主動性,保證陪審制度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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