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1-21) / 已閱13129次
婚姻宣告有效后能否按一般婚姻案繼續審理
案情:
1990年1月17日,原告鄭某(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與被告陳某(男,
1963年11月8日出生)經登記機關登記結為夫妻(登記證上的原告出生年齡為1970
年1月17日,登記時間為1990年1月17日)。婚后,長子陳江于1990年11月出生,
次女陳琳于1992年12月出生。在原、被告夫妻存續期間感情一直不和,經常打打
鬧鬧,并曾出現原告兩次被打傷致昏迷事件。2003年9月8日,原告鄭某以原登記
未到法定婚齡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宣告婚姻無效,并要求一并解決財
產與子女權益問題。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對婚姻效力上的處理意見是一致。共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
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
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原、被告的婚姻關系登記時
,雖然有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在提起訴訟時已經達了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
情形已經消失,無效婚姻已經通過了實質條件有效化。對原告鄭某申請婚姻無效
不予支持,應確認為有效婚姻。但在處理財產與子女民事權益上,并是否能與申
請宣告婚姻無效案合并審理出現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在法院宣告婚姻有效后,該案可以基于原告鄭某所提起要求
處理財產與子女權益問題為由轉為一般婚姻案件進行審理,按一般有效婚姻繼續
審理,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則判決予以離婚,并對財產與子女權益一并處理,否
則判決不準予離婚。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原告鄭某提起的申請婚姻無效不被法院支持后,就說明
原告鄭某與被告陳某之間的婚姻有效,對原告鄭某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一并
提起的財產與子女權益問題,因原告鄭某提起的宣告婚姻無效問題不被支持,也
就是說基于原告鄭某所依據無效婚姻提起子女與財產權益的訴請,請求基礎已經
不存在,該訴請證據不足,不能予以支持,該案不能按一般有效婚姻案件繼續審
理,應當駁回要求處理財產與子女的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較為妥當的,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鄭某在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訴訟的同時,對財產與子女權益也
提出了訴請,實際上本案原告提起的是兩個訴,一個是訴請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一個是訴請要求處理無效后的財產與子女的權益問題。當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不被
法院支持時,此時就說明原告鄭金香與被告鄭明軍之間的婚姻有效,原告鄭金香
所依據無效婚姻而提起子女與財產權益的訴請,請求基礎已經不存在。因此,對
于她所提的子女與財產權益問題也就因失去了基礎而無法處理,法院應當以證據
不足駁回此項的訴訟請求。
其次,從嚴格意義來講,原告鄭某只是提出一個確認之訴和確認之訴被支持
后所涉及的其他權益問題的處理,并沒有針對有效婚姻提出離婚的請求,也沒有
對有效婚姻要離婚的條件(感情是否破裂)進行舉證。如果法院代替了當事人選
擇,想當然從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因有提起財產和子女權益處理角度出發,并以此
為由降為一般婚姻案件來審理的話,這明顯混淆了確認之訴與變更之訴的區別,
有失公允。因此,原告鄭某在被法院宣告他們的婚姻有效后,不僅涉財產和子女
權益問題應駁回訴訟請求外,就連他們的婚姻解除問題也應另外訴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葉文炳聯系電話:0597-752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