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英杰 ]——(2003-11-19) / 已閱9533次
淺析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徐英杰 姚秀金
立案是人民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處理案件的第一環節。如何正確地把好立案關,這不僅牽涉到法院能否對所立案件進行管轄并依法作出裁決,更重要的是牽涉到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如應當立案的沒有給立,不該立案的卻給立了,這樣不但給當事人在時間和金錢上造成了損失,而且往往會給法院工作帶來被動。為了正確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立案條件的規定,既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使法院審判工作有條不紊地順利開展,筆者特對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條件作如下簡析,供廣大同仁商榷和指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首先,談一下有利害關系的原告問題。
筆者認為,一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損害,因而書寫訴狀到法院起訴時,該起訴人的原告身分便已明確了,其基于自已的合法權益受侵或損害而訴諸法院,其便自然地與案件產生利害關系。
其次,談一下明確的被告問題。
起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訴狀中請求所直接指向的相對方即為被告,該被告的自然狀況應是明確、具體的,即如是個人其應有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如是單位,應有住所地、法人代表等,這樣便可算有明確的被告了。如僅有名而無其他基本資料,則不能認定被告明確。
再其次,關于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問題。
請求是當事人訴的標的和原因,所以其應當是明確具體的,如,原告A訴被告B借款一案,就應有明確的還款數額;原告C訴被告D損害賠償一案,就應有明確具體的請求賠償的數額等。
關于具體的事實和理由,這與訴訟請求之間形成了骨和肉的關系,二者不可分離。請求是當事人起訴想要達到的目的,而事實和理由則是支稱,是支持請求的原因和依據;沒有事實和理由則請求無從談起,而沒有請求則有事實和理由也毫無意義,所以,二者是相輔相承不可分離的。
再者,關于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這主要是對主管與管轄及管轄權的劃分,是對人民法院處理的糾紛與其他部門處理的糾紛,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進行的分工,這要求原告所訴的糾紛,必須是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即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另外,該案件還必須是屬于審查受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轄。如一起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作為義務的案件,就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一起對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處分行為不服,就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屬于A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到沒有管轄權的B法院起訴。
最后,筆者要說的也是實踐中在立案操作上最不規范和統一的問題,那就是原告起訴是否必須提供證據的問題。
實踐中普遍地存在著立案人員在審查案件應否受理時,要求起訴人必須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情況,如提不出證據或沒有證據則往往不給立案,或立案人認為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起訴的主張,也往往不給立案。筆者對此種做法不敢茍同,并認為,此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也是與法律規定相悖的。
立案庭不是業務庭,其職能劃分是截然不同的,按分工,立案庭只負責立案方面的工作,而業務庭則是具體審理案件的,也即是對所立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決的機構。從人民法院工作性質的“被動性”來講,立案工作相對于審判工作來講,應是純被動的,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起訴符合了筆者前面分析的四個要件,則立案人員應無條件地受理,而不應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有證據及證據的證明力,因為,有無證據及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只是牽涉到原告所訴的事實及請求在審判實踐中檢驗能否得到確認和支持的問題,有證據且足以證明其主張,則其請求就能受到法律支持;有請求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則其請求就會得不到支持,這些都只屬于業務庭或稱審判庭的職權范圍,立案庭無權也無義務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處理和認定。
我國公民由于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不高及思想觀念的影響,做事不留證據或不知取證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如,張A和張B系胞兄弟,一天,張B向張A借款1萬元,由于系胞兄,礙于情面,所以沒有讓立借據,后張A因用錢向張B索要未果,而到法院起訴,如讓其拿出借據,這顯然是不可能,如因為無證據就不予受理,這無疑會損害張A的權益,所以,此案應當受理,因為張A所陳述的事實便是證據的一種,其陳述在未經質證前,并不能確定被告張B就會必然否認,若在訴訟中張B承認了借款的事實,這樣,即便無據也足以支持張A的主張,假若不給立案,那哪還有機會讓張B去承認借款的事實呢?張A的權利又如何保護和實現呢?所以,立案庭在對民商事案件立案時,不應審查起訴人是否有證據或一味地強調必須提供證據且還要能證明所訴事實,這樣扭曲了法律的本意,也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相反,案件在受理后,若起訴人因所訴事實被被告否認,而其又拿不出證據而敗訴,這樣,原告即便輸了也無怨無悔,只要立案人員在立案時把這一訴訟風險提前告知就足矣。
通聯: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TEL:0516-8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