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2-11-15) / 已閱4831次
分析“人肉搜索”在偵查應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
“人肉搜索”中案情的發布主體和發布者的身份應當明確。發布主體既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被害人或知情群眾。鑒于當前網民素質參差不齊,對于公安機關有抵觸情緒的不乏其人,為了促進搜索工作的順利開展,發布信息時應該盡量避免以公安機關的身份直接出現,盡量采用與案件有關聯的角色,如目擊者、受害人或利害關系人等,以減少阻力。對于發布的信息要進行一定的說明,尤其是以圖片、視頻形式出現時要進行解釋,避免引起公眾的無端猜疑而使工作陷入被動。
對于需要“人肉搜索”的案件要嚴格把關,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采取這種形式。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條件:一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事件,如“陳自瑤事件”、“華南虎事件”、“錢軍打人案”,這些案件要么是由于違反社會公德引起公眾的極大憤怒,要么是事件本身具有轟動性,引起網民的極大興趣進而得到廣泛地關注。二是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特大案件需要迅速偵破以減少影響,或案件陷入偵查僵局,傳統手段難以奏效,具有進行“人肉搜索”獲取信息的必要性。三是其他有必要啟動的案件,偵查機關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社會關注程度、人身危險性、工作難度等情況來綜合考慮。
“人肉搜索”的實施原則有必要性原則。首先,要限定“人肉搜索”案件的適用范圍,對于絕大多數的案件仍然需要依靠傳統的手段進行偵查,不能過多地寄希望于“人肉搜索”。若過多地使用,會造成公眾的疲勞感,網民參與的熱情會降低,不能得到足夠多的網民支持。其次,要確定適用的條件,必須是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進行適用。如案件陷入偵查僵局,工作難以開展;案件的社會危險性大,不及時偵破會造成更大的損害等,具有實施的必要性。
“人肉搜索”的實施原則還有適當性原則。偵查是與各種犯罪嫌疑人進行尖銳而復雜斗爭的活動過程,始終存在著偵查與反偵查的矛盾。偵查工作的特殊性,要求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要嚴格保密。而“人肉搜索”以網民或公眾對案件信息有一定的了解為適用前提,“人肉搜索”的公開性與偵查工作的保密性看似一對矛盾體,兩者之間存在沖突。馬克思主義哲學告訴我們,矛盾是對立統一的,“人肉搜索”的公開性與偵查工作的保密性兩者也存在統一性,可以相互協調、共同促進。這個協調點就是信息公布內容、時機的適當性。在案件偵查中,對于確有必要進行“人肉搜索”的案件,在信息的發布上,要遵循適當性原則,既要有明確的信息,使搜索成為可能;也要遵循偵查的保密性原則,注意信息公布的范圍和公布的時機。只有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推動偵查工作的開展。
“人肉搜索”的實施原則以及合法性原則。“人肉搜索”有其自身的優點,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上。首先,“人肉搜索”在很多情況下會泄露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這些信息的獲取途徑或方式會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侵害公民的隱私權。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因此,要不斷完善立法,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其次,公安機關在適用“人肉搜索”進行偵查時,要有專門人員進行負責,明確責任,對于需要公布的案情要進行審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操作,避免因濫用“人肉搜索”而對公民的隱私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當今社會人財物的流動性加強,犯罪形勢也在不斷發生變化,特別是面對跨區域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時,傳統偵查措施受到的制約越來越多,打擊效果不明顯。“人肉搜索”雖然在理論和實踐中仍有較多爭議,但不容忽視的是,網民巨大的人力資源確實值得公安機關,特別是刑事偵查部門予以重視和挖掘。面對日益嚴峻的治安形勢,刑偵部門應轉變思想、統一認識,積極發揮網民作用來為偵查破案服務。將“人肉搜索”引入到偵查工作中,走網民路線,發動網民提供線索以拓寬破案渠道無疑是一次有益的嘗試,必將推動偵查工作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