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杰 ]——(2012-9-26) / 已閱6966次
案情
原告張某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開庭前見張某未到,經電話傳喚并到家中尋找,均找不到人,遂裁定按撤訴處理。但實際上,張某在法院受理后對訴訟做了充分準備,不過記錯了開庭時間,在和妻子一同外出旅游時,由于山里電話無信號,也未接到法院電話。原告在得知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后,法定期限內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
分歧
因原告對撤訴行為有過錯,法院就原告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能否受理原告再次起訴產生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受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項規定指的是原告主動撤訴,而非被動撤訴。本案中,法院裁定顯然表明原告是被動撤訴,且原告主觀上并不愿意撤訴,因此,原告再次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另一種意見是不應當受理。本案原告雖然是被動撤訴,但原告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且這種過錯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應該記準開庭時間而沒有記準,導致案件無法開庭,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故法院可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予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爭議原因是《解釋》只規定了對于準許撤訴的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未作規定。筆者認為,對于按撤訴處理一般應分為以下三個情況來查明究竟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是經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按撤訴處理的情形。原告無正當理由,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表明其已知曉開庭事實,但自愿放棄,法院按撤訴處理,可以視為原告主動、自愿放棄訴訟權利,與主動提出撤訴無異。因此,此種情形可以適用《解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原告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
二是經合法傳喚,原告自身無過錯按撤訴處理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合理原因,導致經法院合法傳喚,原告不到庭參審,法院按撤訴處理的,原告并非自愿撤訴,且有合理理由,其情形與《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實質不同,故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是經合法傳喚,原告自身過錯導致按撤訴處理的情形。原告自身過錯是重大過錯,如對開庭審理不重視、遺失開庭傳票、對法院合法傳喚不置可否、故意拖延到庭時間很久等,原告自身重大過錯表明其自愿撤訴成分較大,法院按撤訴處理后,應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對于原告積極訴訟,但因一時疏忽錯過開庭時間,自身過錯程度較輕,法院按撤訴處理的,表明原告并非自愿撤訴,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系屬此類情形。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