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燕 ]——(2012-9-3) / 已閱22466次
摘要:前段時間發生的河南趙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實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尤其是如何加強對公民人身自由保護的問題成為了當前熱點。盡管有憲法規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實際生活中,國家公權力機關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屢禁不止,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況仍不容樂觀。本文主要討論我國憲法如何對人身自由權保護的問題。
2010 年5 月9 日,“殺害”同村人并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農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響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這是繼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會轟動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國多個省份發生的被拆遷人因對拆遷補償不滿,而進京上訪被當地政府工作人員截止,并將上訪人員強行送到一個地方,集中起來進行學習,俗稱學習班。實際上這是一種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并對上訪人員實行暴打,迫使其放棄進京上訪。最為典型的是發生在陜西省城固縣限制上訪人員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訪人員死亡的嚴重惡性事件。
這些案件的出現不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嚴峻的考驗著我國人身自由保障機制。這些案件的發生缺乏了對公民人身自由強有力的保護,因此,加強公民人身自由的保護并切實加強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權保障制度是這些案件出現的根本途徑。
一、人身自由權的概念
人身自由權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人身自由權,是指人身即人的肉體身軀。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權,還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權。
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動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二、人身自由權的法律保護
(一)國際法對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早在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規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同級貴族之依法,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損害。”1789年法國《人身自由權宣言》第7條明確規定:“除非有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的官員,并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便法庭能正確地決定拘禁其本人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令予以釋放。5、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賠償的權利。
《人身自由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公民人身權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具體的規定,是對各國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最低要求,為各國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
(二)我國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1、人身自由權入憲有利于促進人身自由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當代,國際間交往愈加頻繁,特別是我國入世以后,國際社會對我國的人身自由權保障更加關注,對其要求也越來越高。我國已加入多個國際人身自由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1998年10月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于2001年2月28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批準,該公約于批準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正式對我國發生法律效力。這無疑是我國在人身自由權領域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我國參與人身自由權領域國際合作的一貫立場。加入國際人身自由權公約,并體現在憲法規定上,有利于加快我國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人身自由權保障制度的完善,并對我國與國際上與他國對話創造有利條件。也可以為我國保護人身自由權提供法律基礎,加強人身自由權的保護成為當今社會發展的趨勢。
2、我國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根據憲法的規定,在我國逮捕、拘禁、搜查、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須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行使這些權力。
因此,我國公民的人身權利 不受侵犯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公民享有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的人身自主權、行動自由權和保護自己身體免受非法侵犯權。第二,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拘禁、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如果公民觸犯了法律,有違法犯罪行為,需要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必須由法定的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權批準、決定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法定程序由逮捕拘留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3、對人身自由權的限制
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規定,也是有限度的。為了社會利益和他人權利,國家機關在必要時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限制或剝奪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國家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若是違反了法定程序對公民實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
三、憲法在人身自由權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憲法作為人身自由權的保障書,即是對已有人身權的確認,也是人身自由權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保障。列寧曾經指出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只有當憲法得到落實實施時,公民的基本權利,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才是一部有用的憲法。
在人身自由權保障體系中,憲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權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沒有憲法保障,任何人身自由權的保障都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保護作用主要體現在:
1、確認保障人身自由權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憲法在調整社會關系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它對具體憲法規范的確立和實現具有指導和統率作用。基本人身自由權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保障人身自由權已成為各國憲法所的普遍原則。同時,也是處理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調整國家機關與國家機關、機構活動的最高準則。
2、憲法確認人身自由權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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