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軍 ]——(2012-6-27) / 已閱5573次
關于民法方法論的傳統著述通常不涉及實證研究方法。這與民法學研究的“規范性”特征相關。所謂規范性,是指民法學研究主要服務于建構一套明確、具體并且不存在內在沖突的規范體系。傳統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擴大解釋、限縮解釋等,都是在相關民法規范的具體內涵不明確、不具體的時候,為了確定規范的具體內容而進行的理論操作。當相關規范不存在的時候,民法方法論則運用漏洞填補的方法來進行實質上的民法規范創制,諸如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類推解釋就屬于此類方法。在傳統的民法方法論中也包含了諸如比較法、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這些方法都服務于尋找“妥適的規范”這一目的,它們之間的區別不過是尋找規范的路徑不同而已。
實證研究與傳統的民法方法論存在重要區別。首先,實證研究關注的并非規范體系的建構問題,而是規范適用和運行的實然狀態。如果說傳統的民法方法論尋求的是“應然”的規范是什么,那么實證研究關注的則是社會生活中“實然”的規范是什么。舉例來說,關于限制高利貸的問題,傳統民法學方法論關注應該確立什么樣的規范,究竟超過法定利率的多少才應認定為高利貸。而實證研究則關注在特定的社會經濟環境發生的借貸行為中當事人約定利率的具體狀態如何,利率的高低呈現怎樣的曲線分布,特別高的利率占多大的比例等等。
其次,實證研究是描述性的而非規范性的,通常不涉及評價問題。傳統的民法方法論則包含了濃厚的評價因素。雖然說民法的根本精神是私人自治,原則上尊重私人對其生活作出的規劃和安排,并且給予國家法層面的保障,但民法并非一概放任私人自治,在很多情況下也會通過強制性的行為規范和效力判斷規范對民事生活中的人的行為模式加以調整和引導。這種調整和引導的過程必然包含了對于某種理想的民事生活秩序的追求。從這個角度看,傳統的民法方法論不可能是價值無涉的,必然包含價值判斷的因素。相比之下,實證研究所追求的恰恰是一種價值中立的狀態。舉例來說,現代民法追求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并通過各種民法規范的設置來實現這一目標。但是對婚姻家庭案例的實證研究也許會揭示這樣的一個事實:那些旨在保護婦女的法律規范在實際的運用中恰恰導致婦女在社會生活中地位的弱化。實證研究不對這樣的狀況進行評價,只是揭示這樣的事實的存在。
再次,實證研究在很多情況下對法律規范采取一種“外部視角”,而傳統的民法方法論往往對法律規范采取“內部視角”。所謂外部視角,是指把法律規范看作一種社會事實,它與其他條件一起塑造著人的行為模式,法律規范得到遵守或者被違反本身更多地被看作一種有待解釋的社會現象。而所謂內部視角,是以法律規范具有效力、應該得到遵守為前提,分析規則是什么、何種規則更為合理等問題。一般來說,當事人對待規則的態度(遵守/違反/規避)并非傳統民法方法論關注的重點。
只有注意到這些差別,才能理解為什么在很長時間里實證研究方法并沒有引起民法學界的足夠重視。法學研究的重點是面向規范的分析和研究,教義學的分析方法必然是一種主導性的研究方法。而實證研究則更多的屬于社會學研究、經濟學研究乃至政治科學研究的領域。雖然民法學界從未否認其研究成果對于立法(其功能是界定法律規范的大致框架)的價值,但民法學者一直以來堅持一種純粹法學性質的“規范研究”,忽視了對于其他學科知識的汲取以及交叉學科研究方法的運用。
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刑法和訴訟法、行政法等公法領域的研究而言,中國民法學界對實證研究方法的忽視顯得非常突出。這主要是因為相較于公法而言,民法被認為更加具有“普世性”因素,因此民法學研究的“中國語境”因素一直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再加上中國民法的繼受法性格,導致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借助于比較法的資料,借鑒(其實就是移植)歐美、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理論和制度,成為中國民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這種大規模的理論和制度繼受也與中國民法近二十年來主要圍繞重要的民事立法活動展開其研究規劃存在聯系。考慮到民法體系的龐大,中國民法學界其實還沒有來得及從“立法論”占據主導地位的方法論模式中抽身出來,認真評估這些年來民事立法工作的實際效果。
應該承認,學術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改革開放以來的民法理論和制度引進為今后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一個基礎和平臺,雖然不能說是盡善盡美,但是三十多年來的積累和成就還是值得肯定的。我們今天討論實證研究方法,需要的是民法方法論的進一步發展,而非革命。基于對法學研究的基本性質的認識,筆者甚至認為,實證研究方法只能成為傳統民法方法論的補充。
這樣說并不意味著反對實證研究在民法研究中的運用。相反,正是因為現實條件的變化,要求民法學研究必須在方法論上有所發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對實證研究方法的重視。首先,民法理論研究必須正視“中國語境”。任何法律規范都必須要適應特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才可能發揮實效,否則難免水土不服。而“中國語境”究竟表現為什么,必須借助于對民法規范在實際運行中的效果的實證研究,才有可能被揭示出來。其次,伴隨著大規模民事立法活動的漸趨結束,民法理論工作的中心毫無疑問要轉移到民法規范的適用和運行方面來,而這一方面的工作如果沒有實證研究方法(尤其表現為實證案例研究)的支持,那么就無從評價民法規范適用的具體社會效果,也難以引導規范解釋和建構的具體方向。再次,實證研究與傳統民法方法論可以而且應該形成一種有益的互補關系。對于“應然”的設定離不開對“實然”狀態的了解。中國民法學研究必須直面真實的中國問題,這只能通過實證研究才能找到。
在中國民法學的研究中運用實證研究方法或者吸收實證研究成果,要求民法學界具有一種更加開闊的理論視野,注意交叉學科研究方法的運用,關注實務案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對民法研究的外部視角保持相當程度的敏感,甚至在必要的時候能夠做到自覺地視角轉換。
實證研究作為一種方法論的價值和意義,就是要求民法學者能夠對霍姆斯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有一種切實的領會以及實際的運用。
(作者: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出處:法學研究 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