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欣 ]——(2012-6-25) / 已閱18741次
3、管轄法院確認難
被告住所地難確認,這是因為經營者不履行真實披露義務所造成的,要調查清楚網絡經銷商住所地需經不少周折。
合同履行地難確認,對買賣合同來說,合同履行地有這樣的規定:買房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網絡購物屬于是提貨還是送貨難以確定。按相關規定,若郵資由買方支付,符合提貨制規定,履行地在賣方;若郵資由出賣人支付(包郵),則符合送貨制規定,履行地在買方。若對郵資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造成確認合同履行地的困難。
侵權行為其結果發生地難以確認,實際操作中,結果發生地往往由于數量眾多而難以確定。
4、調查取證上,消費者處弱勢群體地位
由于交易程序過分簡單,一旦訴至法院,將給調查取證帶來較大難度。如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難以查明;買賣雙方因為締結書面契約,對履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售后服務等沒有具體的約定;銷售商不隨產品開具收款憑證,重要證據無法獲取;消費者自己異地取證也將產生難以預料的困難等。
5、訴訟成本高,司法資源浪費嚴重
網購所涉及的標的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幾元,幾十元,對消費者來講若采取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需先預付案件受理費及其他開支。對法院來說,異地送達、調查取證都造成較大司法資源浪費,與司法高效原則相違背。
三、網絡購物中法律維權探索之見解
1、積極推動網絡購物立法
首先,應更進一步規定網上開店依法辦照,經營者公開其主體信息,針對網絡市場的特點及存在問題,例如信用評價體質、網站經營者和線下商家責任歸屬等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其次,目前我國法律中沒有規定個人信息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應當以列舉式加概括式的方法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內容加以規定,如消費者的姓名,年齡,住址,電話等信息都是必須保密的。然后,要規定經營者不能通過網絡經營的形式進行欺詐行為;對商品的質量有權利擔保義務和瑕疵擔保義務;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信息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
2、明確責任主體
網絡經營者要進行實名登記,必須履行真實身份的披露義務,這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有標識義務相一致,這使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可能。
此外,網購中消費者接觸到的經營主體主要有兩個,網站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和線下經營者(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所以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發生了糾紛,有權要求網站經營者或賠網絡商品經營者償。購物網站是用戶直接交易和接觸的對象,其交易的訂單具有類似合同的效力。而商品經營者是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務的最終提供者,也是應該而實際上未能為消費者正常提供服務的主體。只是目前,法律上對網站經營者和線下商家在責任歸屬上還沒統一的標準。
3、確認網絡維權管轄地
基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考慮,世界各國對消費者合同糾紛一般多實行保護性管轄,即由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專屬管轄。至于網絡消費合同是否適用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我國法律也并沒有對此作出專門規定,實踐中通常適用民訴法的一般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也可以協議管轄,顯然我國立法既不符合國際有關消費者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也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筆者建議對于網絡交易中的合同糾紛案件,借鑒國外關于消費者合同糾紛的保護性管轄,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管轄的一般規定,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違法行為人住所地管轄,也可以由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所在地管轄;對于網絡交易中的侵權案件,以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以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為補充,由此而來訴訟過程將變的簡便。
4、明確證據的取得、保管和舉證責任的分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經營者出具的電子化購物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但是電子憑據因其容易被修改、偽造,真偽難辨的特性,本身的證明力和采證程序的合法性,在現實中容易遭到質疑。其次是電子證據容易丟失,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糾紛產生,消費者不懂得保存好交易完成的網頁、與賣方的溝通時記錄,或沒有其他發票或購物憑證,使得本已艱難的網購維權難上加難。
因此,鑒于消費者在證據調取上的弱勢地位,建議網絡購物糾紛中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
5、提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建議適用小額訴訟速裁程序,最好實行一審終審制。因為網絡交易中,大多數是小額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后,面對訴訟成本高、訴訟程序復雜、訴訟時間長等問題,消費者往往放棄訴諸法律救濟。因此,一審終審制的小額訴訟速裁程序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和網絡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更是對司法資源的節約有著重要意義。
6、加強執法聯動,加大對網絡市場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由于網絡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內部及部門之間應建立聯動機制,如彼此之間進行信息的通報,加強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及時進行案件的移送,線索的移交;與網絡服務提供商之間建立順暢的溝通機制,避免出現案件因信息不暢無終而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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