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錫鶴 ]——(2012-6-21) / 已閱22587次
[9]同前注[4],胡康生主編書,第516頁。
[10]同上注,第519頁。
[11]該條規定:“(1)占有人應將其在訴訟拘束發生后收取的收益返還所有人。(2)占有人在訴訟拘束發生后,對于其依通常經營方法按常例可能收取的收益而不收取者,以負有過失的責任者為限,應對所有人負賠償的義務�!�
[12]同前注[4],胡康生主編書,第522頁。
[13]德國學說中的除斥期間有嚴格除斥期間和減弱除斥期間之分,后者可準用消滅時效規定。參見黃立:《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頁。
(作者:李錫鶴 華東政法大學 教授 )
出處:《法學》201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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