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成偉 ]——(2012-6-8) / 已閱7975次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包括中國傳統司法文化,曾經歷過數千年的歷史演化,逐步形成了有別于東西方各國的鮮明特色,同時也積淀了體現出民族精神的文明成果。現撮其要者,分述如下:
“公之于法”的大道精神
早在《禮記·禮運篇》當中就明確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中華民族的先賢把推行“天下為公”的理念看成是發揚大道精神的重要前提,也是華夏先民追求的最高的理想境界。體現在司法活動當中,則集中反映在他們對“公之于法”的精神風貌的認識上。
據《漢書》列傳第四十二·《張釋之傳》載:漢文帝時任廷尉之職的張釋之在處理犯蹕案時,對當事者采取了“罰金”的處罰,并沒有順從文帝的旨意采用重罰。當時他引用的法理根據是:“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又說:“今法如此而更重也,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在張釋之看來,法律是公共之器,天子同百姓都必須遵守,如一味順從文帝采取重罰,有違公正執法的精神,并會造成法律審判失信于民的嚴重影響。正因為他的據理力爭,反映出“公之于法”的“大道”精神,使得文帝在深思良久后,不得不認可這一判決的結果。
同樣,唐朝貞觀時期的朝臣魏征也有相似的認識。他從“天人合一”的觀念出發,提出“天道”與“人道”的統一觀,并認為“天無私覆”的天道觀要求人間的大道觀與之相一致,進而認為無論在立法,還是在司法審判中,都必須倡導“公之于法”的大道精神。
據《貞觀政要·公平》載:魏征曾向唐太宗明確提出“公之于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私之于法無可也,過輕則縱奸,過重則傷善。”在他看來,秉持“公之于法”的大道精神,即便懲惡過重,或對災民處理從輕,都可以為民眾所接受。因用法為公,是會得百姓的理解的。
“得其中”的精準精神
中國古代的“中”是哲學上的最高境界,反映到司法的領域中,就表現為訴訟、審判乃至行刑的全過程達到最精確的度。
七世紀的唐律集以往立法與司法成果的大成,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具有封建成文法典的示范性與典型性。
曾在元朝出任儒學提舉的柳赟,在其所撰的《唐律疏議序》中,對唐律的精確性做出如下的評價:“然則律雖定于唐,而所以通極乎人情法理之變者,其可畫唐而遽止哉?非常無古,非變無今,然而必擇乎唐者,以唐揆道得其中,乘之則過,除之即不及,過與不及,失其均矣。”在柳赟看來,百年多錘煉而成的唐律,已達到“得其中”的精準程度,以至在基本精神上,想超越或者舍棄它都是辦不到的,因為失去了法律準確性。
擔任過清朝刑部尚書的薛允升也在其所撰的《唐明律合編·序》中,總結說:“(唐律)繁簡得其中,寬嚴亦俱得平,無可再有增減者矣。”也就是認為唐律因在繁簡上達到最精準的度,故在量刑的寬嚴方面也比較公平。
上述評論難免會有溢美之詞,但是唐律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上所體現出的“得乎其中”,即達到比較精確的度,是沒有異議的。其中《新唐書·刑法志》的記述可以作為參考例證:“(貞觀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開元)二十年間,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應當指出上述情況是出現唐的升平時期。因為當時統治者奉行“可殺可不殺者,不殺”的刑事政策,所以運用死刑比較精準。
但在武則天當政時期,由于內部權力爭奪達到白熱化程度,據《舊唐書·酷吏傳》載:武則天一反前制,重用酷吏周興、來俊臣,“每鞫囚,無問輕重,多以醋貫鼻,禁地牢中”,并“絕其糧餉”,“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以至“每有赦令,俊臣必先遣獄卒盡殺重囚”。以至唐中宗也不能不承認,“(當時)冤濫之聲,盈于海內。”
可以想見,即便在唐朝,司法活動“得乎其中”也只有相對的意義。不同的時期則有不同的表現。
清廉律己的自省精神
武則天為大周天子后曾親撰《臣軌》一書,在其《廉潔章》中,強調清廉之德是為官首要的操守,司法官員自當如此。即所謂:“理官莫如平,臨財莫如廉,廉平之德,吏之寶也。”又說:“非其路而行之,雖勞不至;非其有而求之,雖強不得。……故君子行廉以全其真,守清以保其身,富財(貴)不如義多,高位不如德尊。”她在文中清楚表明,清廉操守對正確行使立法與司法權力的極為重要性。
此外,據《明史·曹端傳》載,明朝循吏曹端總結自己一生行政與司法經驗,得出的警世名言是:“吏不畏吾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則吏不敢慢,公則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在他看來,惟有秉持廉潔的道德操守,才能震懾貪吏,贏得民心,公正平允地處理好行政與司法事務。
清代被康熙帝封為“天下第一廉吏”的于成龍,曾親撰《親民官自省六戒》,其中把廉潔拒賄視為重要的一戒,他認為廉潔是為官的基本操守,受賄則“一文不值”。他告誡自己在內的所有司法官員說:“夫受人錢而不與干事,則鬼神呵責,必為犬馬報人。受人財而替人枉法,則法律森嚴,定為妻孥連累。清夜自省,不禁汗流。是不可不戒。”于成龍在這里不僅講明清廉司法的重要性,也闡明了貪腐受賄其后果的嚴重性,從而引申出只有廉潔自律,才能正確有效地行使司法權的道理。
慎重獄的恤刑精神
在中國傳統司法文化中,慎刑之德一直受到推崇。
清代是最后一代封建王朝,一些有政治遠見的執法與司法官員,總結歷代特別是本朝的經驗,深刻指出遵行慎刑之德的極端重要性。例如乾隆年間的河南巡撫尹會一曾在《健余先生撫豫條教》卷一中說:“凡問刑衙門自應虛衷研訊,惟明惟允,庶幾獄成而孚乃。若以刻深為明察,以嚴厲為才能,任意殘虐,罔恤民命”,必然造成嚴重后果。而“據供定罪,援律成招,出入之間,生死攸關,更宜詳慎”。所以,“該州縣審理事件,必須心平靜氣,悉秉虛公,度理揆情,務歸平允。”他認為惟有秉承慎刑之德,才有可能公平公正地處理好司法事務,才能得到百姓的理解,并獲得他們的支持。
此外,熊宏備在其《居官格言》中指出,違北慎刑之德,為謀利而濫施酷刑就會造成“一人入獄,中人之產立破;一受重刑,終身之苦莫贖”的悲慘后果,從而告誡各級司法官員用刑不能不遵從慎刑之德的深刻道理。
調處息訟的和諧精神
在自給自足自然經濟基礎上產生的中國古代司法文化,非常注重推廣和睦宗族、家庭,親善鄰里的鄉間自治的理念,并主張從這一理念出發,強調所在各地乃至整個國家,在處理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時,首先采用調處與和息的方術,化解基層社會的爭端,以利于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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