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民 ]——(2003-10-5) / 已閱23055次
在企業實體立法上,我國缺乏全國統一的調整商事主體的基本法。相應地,也沒有規范商事登記行為的基本法。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企業法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等商事主體分別有自己獨立的登記立法,從而不同所有制、不同責任形式的商事主體,各有不同位階的商事登記法規,各有不同的登記審批程序。這種分散立法的狀況,既違背了市場主體的平等原則,也不利于企業登記機關掌握統一的標準和尺度;既浪費了立法資源,又造成了商事登記法規、規章的相互重復,影響了法律的效用與形式化程度。
實現不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程序的銜接,必須統一商事登記立法。統一商事登記法是商事登記現代化的形式表征,更是推動商事登記現代化的有力可靠保障。應積極吸收和借鑒國外在企業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構筑以企業組織形式為主線、企業所有制形式為副線的企業登記立法框架。凡采取公司形式的,不論其是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或私營企業,均依《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統一登記注冊;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依據統一的程序,進行一般的營業登記。
7、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體制的良性運行,客觀上要求市場主體依法而生,依法而死。現代經濟社會如同一張編織的網,每一個企業都是一個網扣。隨意割掉任何一個網扣而不處理好其與周邊的各種社會關系,都會影響到整個經濟社會的秩序與安全。作為社會的存在物,企業不能也不應自生自滅,特別是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后、注銷登記前,不能存在法律調整的空白和登記管理的盲區。吊銷是針對當事企業,責令其關閉的行政命令,而注銷是面向社會,宣告企業終止的公示行為。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必須經過實質意義上的清算程序(除合并、分立外)和形式意義上的注銷程序,才能徹底消滅,完全退出市場。
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雖然對企業的清算、注銷登記作出了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眾多的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就是不進行清算,不申請注銷登記。為此,必須在簡化注銷登記程序,降低注銷登記費用的同時,積極進行制度創新,加大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成本,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引導市場主體正常死亡。比如,設定并加大相關自然人的責任,對其投資行為、任職資格、管理行為等方面的權利加以限制等等。
企業登記審批程序的改革,涉及到對企業登記職能的重新定位,涉及到政府管理體制的創新,必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但是,只要我們認清形勢,明確目標,堅定不移,堅持不懈,同時,立足國情,實事求是,穩妥慎重,合理安排,企業登記審批制度的改革就一定會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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