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蓓佳 ]——(2012-4-18) / 已閱6960次
合同無效的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這是毫無爭議的,因為確認合同無效,是昭示法律對合同效力的評價,不屬于請求權行使的范疇,故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但基于合同無效所發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目前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1)不適用訴訟時效說。該說認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同時,原來基于合同所發生的物權變動也喪失其存在的基礎,則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回轉,故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系物上返還請求權。因物上返還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返還請求權亦不能適用訴訟時效。(2)適用訴訟時效說。該說認為,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屬于請求權的一種,而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即為請求權,故返還財產請求權也適用訴訟時效。
筆者認為,無效合同導致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首先要解決清楚該請求權的性質。無效合同返還請求權性質上應歸屬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非物上返還請求權。理由有二:
其一,物上返還請求權的返還財物對象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產生的孳息,返還的目的是使物的所有人恢復其對原物的占有,回復所有權的圓滿。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目的是將受益人所獲得的不應當獲得的利益,全部返還受損害的當事人,其返還的不限于原物及孳息,還包括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或其他利益。結合司法實踐中常出現的具體情形,例如排他性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后,經營一方擅自將經營權轉租,其轉租行為無效,則轉租方與受讓方存在的返還義務除該經營權外,還應包括因此轉租行為所產生的經營利潤等。因此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請求權不限于返還原物。
其二,由于物上請求權必須是返還原物,則必以原物之存在為前提,如果原物已經滅失,所有權人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則不受此限制,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獲得不應當獲得的利益,就負有返還責任,即使原物滅失,也可以轉化為貨幣形式進行返還。且實踐中常常存在因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互負返還義務的情形,尤其是在雙方互負的均是金錢義務的情況下,差額返還似乎更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此時,必然返還的不是原物,而是價金的差額。
綜上,筆者認為將合同無效導致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定位于不當得利請求權更為妥當。基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債權請求權,故合同無效導致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當然適用于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返還財產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
關于無效合同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目前司法實務中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1)合同未被確認無效時,并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返還義務由此產生,因此,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20年,當事人一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2)一方依據無效合同而占有對方財產是非法的,因非法占有處于繼續狀態,因此權利人可隨時要求對方返還,故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時效應從一方要求返還而對方拒絕之日起算。(3)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交付財產時合同即已無效,對方接受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故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時效應從無效合同訂立之日起算。(4)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未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既然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合同無效,其合理的預期是合同有效,雙方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其雖然不行使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但其應行使合同有效情形的請求權,如不行使任何請求權,只能說明其怠于行使權利。因此,應以雙方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履行期屆滿日作為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筆者認為,上述四種觀點都有所偏頗。無效合同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比較復雜,不同的案件往往存在不同的情況,故不宜“一刀切”地以某一個時間點作為標準,應當區別不同的具體情況而確定不同的起算標準。結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根據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不同,對訴訟時效的起算可作如下區分:
第一,權利人明知合同無效而故意簽訂并履行合同的,如明顯損害國家或第三人利益等法律明確禁止的交易行為。在合同簽訂時,權利人應當知曉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明知合同無效而履行合同的,從規制此類違法行為的角度出發,此類絕對無效合同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行使,在訴訟時效上應嚴格限制,其起算點應從合同簽訂時計算。
第二,合同簽訂時,權利人并不知道合同存在無效情形而作有效合同履行的,如權利人不知道對方缺乏有效的合同履行資質的情形。此時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時開始計算。但如果義務人能夠舉證證明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權利人就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合同無效的,則訴訟時效則從權利人要求返還之次日計算。
第三,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且雙方相互履行完畢已多年的無效合同,其返還財產請求權應當作為一個特例加以時效的限制。我國現行法對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沒有時效限制,即使時隔多年,當事人就確認無效合同提起訴訟,法院也得受理并予以確認。在此情況下,若將返還財產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合同被確認無效時才開始計算,則勢必會推翻已經形成多年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秩序,使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這違背了訴訟時效制度的宗旨,其結果將會使法院投入大量精力去查明各種經濟因素來確定返還財產的價值及損失數額,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當事人惡意訴訟。因此,對于已經履行完畢多年的無效合同,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訴訟時效應自該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作者單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