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蕊 ]——(2012-3-29) / 已閱3958次
(一)追認
追認是追認權人實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為發生效力的補助行為。追認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其作用在于補足效力未定行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認權主體為誰,因行為的類型不同而不同。在無權處分,追認權屬于處分權人;在無權代理,追認權屬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債務承擔,追認權屬于債權人;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待追認行為,追認權屬于法定代理人。追認權的實施方式,應由當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為的相對人實施。
追認行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為生效要件補足,除非追認權人有特別聲明,效力未定行為溯及自始發生效力。
(二)催告權
這是指相對人告知事實并催促追認權人在給定的期間內實施追認的權利。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規定,相對人催促追認權人行使追認權時,可以給予一個月的追認期間,若在此期間不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
(三)撤銷權
這是指效力未定行為的相對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權利。撤銷權與催促權都是相對人的權利,兩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對效力未定行為的期待不同,相對人行使催促權,表示期待追認權人追認該行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銷權,則表明相對人不希望該行為生效。撤銷權的法律要件是:(1)撤銷權的發生須在追認權人未予追認前,追認權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為即生效,相對人不得行使該項撤銷權。(2)撤銷之意思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相對人須為善意,即對效力未定行為欠缺生效要件沒有過失。如明知對方行為人能力欠缺而為之,則不得享有撤銷權。
作者: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