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紅俊 ]——(2011-12-8) / 已閱15964次
仲裁作為民事爭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被譽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仲裁委員會不斷完善仲裁規則,注重仲裁調解,成立專業的知識產權仲裁院,聯合行業和行政調解(注:鄭州仲裁委員會與河南省工商聯、河南省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房地產業商會、室內裝飾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聯合設立仲裁分支機構或調解組織,從業務上指導這些行業組織的專家通過調解方式化解行業內的糾紛。又與鄭州市交警支隊、知識產權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建委等行政機關建立了工作對接制度。),重視對仲裁員的培訓,加強對仲裁員的監督以保持仲裁的公正,進行網上仲裁以節約費用,不斷進行仲裁創新(注:在我國不承認臨時仲裁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選擇了仲裁名單以外的人,仲裁委員會即會把當事人選擇的人聘任為仲裁員。),做好仲裁案件的執行協調工作。從 1995 年 11 個仲裁委員會受理 107 件案件起,發展至 2009 年全國 202 個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 74811 件(注:數據來源于 2010 年全國仲裁工作座談會。)。雖然與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相比還是比較少,但從仲裁法頒布以來的發展來看,速度還是比較快的,有效地分流了部分民事糾紛,使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最終救濟原則是適時審判請求權得到保障的基礎。作為民事糾紛解決體系中心的民事訴訟發揮著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糾紛的法律解決;二是為社會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促進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利用機率和效果。第一,適用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當事人缺少解決糾紛的意愿,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都無法得到利用。而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法院,就可以啟動訴訟程序,訴訟的強制性會促進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利用,有效分流部分民事糾紛。第二,民事訴訟依法解決糾紛的確定性,會促使糾紛當事人出于對訴訟成本以及民事訴訟公正裁判結果的預測,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基于此,民事訴訟制度賦予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更大的活力。第三,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利用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法院通過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和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是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得以充分利用的保障。在此意義上,司法最終救濟原則是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得到的基礎。
(二)切實遵守審限的規定
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審限這一概念基本上都付之闕如。我國則規定了較完備的審限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的保障,但由于立法理念的偏差,同時又侵害了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
民事審限的法律淵源。《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等在民事審限的一般長度、民事審限的計算、民事審限的延長、民事審限的排除、違反民事審限制度的懲戒方面對民事審限制度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民事審限制度對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的保障。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對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非訴程序的審限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本世紀初,根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一些地方法院相繼建立了審判流程微機管理和電腦審限跟蹤中心等類似機構,監督承辦案件的法官和合議庭是否遵守了審限。有的法院對在規定的審限屆滿前十日未報結案的,會由立案庭通過微機網絡向全院公開給該法官或合議庭黃牌警告。從我國的立法規定來看,審限還是較短的,因為世界上被評價為程序較有效率的奧地利審理期間平均為 278 日,76% 的案件在 12 個月內審結(注:Philip M.Langbroek & Marco Fabri :《法院案件管轄與案件分配:奧英意荷挪葡加七國的比較》,范明志、張偉毅、曲建國譯,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5 月版,第 55 頁。)。立法上明確的審限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嚴格遵守,使當事人對訴訟要經歷的期間有明確的預期,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的保障。
民事審限制度對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的侵害。此種侵害是由兩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民事審限中程序公開性和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缺失。民事審限制度最先是由法院自己要求加以規定的(注:法院主動要求在立法中對審限加以規定,一方面在于法院意識到了提高訴訟效率可以加強審判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在于法院辦案的數量是考核法院的績效標準之一,同時也是法院經費的主要來源。),民事審限制度的規范對象僅是法院的裁判權力,并使其在發生時有法律依據,在運行時有法律界限,在遇到障礙時有法律保障,可以督促法院滿足訴爭雙方的周期經濟性要求,可以防止訴訟拖延和司法腐敗,尤其是可以規制法官故意違反程序規則的行為。[1]因此,審限規定體現以法院為本位以便于法院行使審判權為中心,法院在審限規定下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審限的延長、順延完全由法官的單方決定;通過隨意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止訴訟隱形延長審限;通過訴訟指揮權縮短審前準備的時間、減少當事人舉證機會來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結,法院既不負擔審限延長理由的告知義務,也不保障當事人有效參與決定審限延長的相關程序,在轉換程序、中止訴訟時也并不征詢當事人的意見。另一方面,違反審限制度無具體的懲罰措施。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將“拖延辦案,貽誤工作”列為禁止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責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明示規定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盡快地立案、審理、判決。但這些責任形式或道德上的要求由于需要憑借法院系統內部的監督或適用上的非強制性而很難發揮作用。法院自由裁量權導致的這種隱形的超審限方式和違反審限制度的懲戒措施無力無疑會造成對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侵害的可能。
(三)法院的訴訟促進義務
在協同主義理念的指導下,在民事訴訟采取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的基礎上,為保障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法院也負有促進訴訟而為適時審判的義務。
專門審判庭和專業化合議庭的設立。現代社會在復雜程序和功能分化兩個維度方面都遠遠超過傳統社會,處在回應型法治狀態下的人民法院,依據現代社會糾紛日益復雜化、社會分工日益精細化、糾紛內容以及解決糾紛知識日益專業化的趨勢,按照訴訟糾紛呈現的類型化特點,設立了專業化的審判庭,在不具備設立專業化審判庭的地方,也設置了專業化的合議庭。北京高院、深圳法院、重慶沙坪壩區法院等都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海南高院、貴陽中院、北京延慶縣法院等設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上海高院、沈陽市中院、重慶渝中區法院等設立了金融審判庭;無錫市中院、北京豐臺區法院設立了勞動爭議審判庭;很多地方還在醞釀是否能設立醫療糾紛專業審判庭。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采取主要依據案由類型,兼采特殊當事人等不同訴訟題材的多元化標準,將全院 12個審判庭內的 56 個合議庭的 52 個確定為專業化合議庭,相對固定地審理不同類型案件(注:資料來源于西安建設國家化大都市法治論壇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杜豫蘇的報告。)。專門審判庭和專業化合議庭的設置使法官在長期審理同類案件的過程中,準確把握事實認定的方法路徑、準確理解處理該類案件的政策、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促進了法律的統一適用,提升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同時也有利地保障了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
訴訟程序的多元化及選擇可能性。為了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公平有效地分配于民事案件,針對民事案件的性質、需求,依據其有無民事糾紛、案件的繁簡、訴訟標的額的大小,設置了不同種類的程序,以回應社會需求。根據案件的繁簡,設立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除了法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外,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一方面可以適應該案件當事人對適時審判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得法院更有資源和時間慎重處理其他案件,對該案件以外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也是一種間接的保障。根據當事人之間有無糾紛,設立了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無爭議的、已到期的、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債權債務關系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督促程序或訴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適時審判請求權。
法院的釋明義務。為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促進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法院負有相應的訴訟促進義務。第一,迅速確定舉證期限、指定開庭審理日期、及時送達裁判文書。法院立案后,為使訴訟程序得以迅速順利推進,對送達訴訟文書、確定舉證期限都規定了法定期間,以便在進行充分庭前準備的基礎上以確定爭點。當事人要求延長舉證期限必須有正當理由,開庭審理的日期確定后無特殊理由不得隨意變更。庭審結束后,還應在法定期間內及時制作裁判文書并不延遲的送達當事人。第二,對當事人進行適當、適時的釋明,以使當事人能及時提出正當的訴訟請求、能在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御方法、為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進行訴的變更或追加。《證據規定》第35 條第 1 款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做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有義務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不充分、不適當時進行釋明,修正處分主義的弊端,以便當事人能提出正當訴訟請求;在當事人的事實主張不明確、不妥當、不充分以及需要提出新的事實時,在當事人應提出證據申請而未申請、提交的證據不充分以及對證明責任不明確時進行釋明,以便彌補辯論主義的不足,使當事人能及時提出攻擊防御方法;在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未提出明確法律關系、當事人要求適用的法律關系和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時、案件事實能適用多種法律關系時進行釋明,以便和當事人進行法觀點的討論,使當事人能及時進行訴的變更或追加,達到糾紛的一次性徹底解決。在案件涉及到第三人、或被告有可能會提出反訴時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訴的合并方式進行,以擴大訴訟的糾紛解決功能,充分有效利用司法資源,達到了保障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和第三人聽審請求權的雙重效果。第三,依法駁回當事人逾時提出的攻擊防御方法。舉證時限的規定,是為了達到案件集中、迅速審理而具有合目的、合比例的手段。由于失權對于當事人的權利有重大影響,因此,當事人所忽略的事實或法律觀點對裁判結果有重大影響者,如果法院未能盡釋明義務,使當事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對當事人來說顯失公平。因此,司法解釋在再審階段給予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措施(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0 條中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既是對失權制度的緩和適用,也是在實質正義的理念下對當事人的救濟措施。)。但由于失權規定并非僅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兼具有促進訴訟而使所有人均能享受到法院適時審判的權利,因此,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依法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駁回當事人逾期提出的攻擊防御方法。
三、適時審判請求權的完善措施
為使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得到切實保障,還需要優化法院的案件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立法以及提供對適時審判請求權侵害的有效救濟途徑。
(一)案件管理
針對訴訟遲延,世界范圍內諸多國家都開始在民事訴訟中推行以強化法官職權、弱化當事人自主性和主導性為主要內容的案件管理運動。案件管理中的案件分配制度對當事人的適時審判需求會產生重要影響。
案件管理中的案件分配。案件管理,包括廣義的案件管理和狹義的案件管理。廣義的案件管理,也稱為具體的案件管理,是指受訴法院就其所受理的案件,根據案由及繁簡程度,選擇適合的糾紛解決程序,并采取各種可能的方法進行準備、審理,以期受訴案件適應案件需求,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公正的裁判。這意味著,法院自收到案件直至訴訟程序終結期間應盡可能采取措施促進程序之間的協調,包括案件分流、事務分配、爭點的管理和期間的控制。狹義的案件管理,是指司法行政和組織上的管理,僅包括爭點的管理和期間的控制。由于涉及法官職務及其獨立性界限的問題,基于法定法官保障原則,基于事先所預定的事務分配規則進行分案后,由受理案件的法官負責案件的言詞辯論準備至判決為止,且分案方式應依據事先確定的抽象、一般、客觀的標準,因此,狹義的案件管理并不包括案件分流和事務分配。
我國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提出了通過加強案件管理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的具體措施。在《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要建立科學的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根據各類案件在審理流程中的不同環節,對立案、送達、開庭、結案等不同審理階段進行跟蹤管理,保證案件審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在《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指出,要建立、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統一管理模式,建立隨機分案制度。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審判管理制度,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高效運轉的審判管理工作機制;研究制定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和適用于全國同一級法院的統一的審判流程管理辦法;規范審判管理部門的職能和工作程序。我國建立的審判流程管理體系,從最初的以控制審限為中心,發展成為一個系統化的審判質效評估體系,具體包括審判階段的立案管理、審判階段的審理程序管理、審限管理、與審判工作相關的信訪接待管理、案卷管理、案件質量評查管理等,但一直未對案件分配制度加以足夠的重視。
從當事人而言,所關心的是狹義的案件管理;就法官而言,比較關心的是在同一法院內案件在各法官之間如何分配,避免審理案件數量不均衡的狀況。具體的案件管理與法院管理中的案件分配并不是截然分開的,而是具有某種程度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說,如果案件分配不當,使個別法官審理案件的負擔過重或者對案件審理的順序安排不適應案件需求,從整體而言,必然會影響到其他案件的進行,甚至會造成遲延的結果。因此,法院管理中的案件分配雖然不涉及具體個案進行的程序,然而仍會對當事人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案件分配對滿足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的請求具有重要意義。
案件分配制度。案件分配制度是法院案件管理流程中的一個小環節,但卻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在當代各國的司法改革中,人們對分案制度的改革體現出很大的熱情,甚至有人提出:“任何案件管理的主要特點是如何將案件分配給法官。”[2]通過科學方法將案件進行分配也是審判組織職權優化配置的前提。美國法院采取專設公務律師或書記官對案件進行分類篩選后,采取隨機分案的方法(注:但法官有權提出由于正當理由自己不能審理。),并通過評估不同類型案件工作量的“加權案件量”方法分配案件。德國法院采取由法院專職行政官員根據本院《工作分配計劃》將案件按照各審判庭審理案件類型分配至該審判庭庭長的做法(注:在德國,法官不能忍受不確定性,法官也不得拒絕所分配案件及司法事務。各法院案件分配辦法中關于分案的方式、順序、輪次均有詳細明確的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我國臺灣地區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按照法院預先確定的規則,通過電腦抽簽分案的方式將案件分配給具體的法官受理(注:在我國臺灣地區,分案規則是如何規定的,屬于法院的內部操作規則,外界不易了解。在臺灣地區“高等法院”,某些案件可以不經抽簽而直接按照收案順序分案。)。我國澳門地區分發案件遵循平均和隨機的原則分配法院工作,案件的相關文件在經過分類編號后以抽簽的方式隨機分配,并將分配結果登記并公布。我國傳統案件分配采取指定分案的方式,即立案庭只根據案件的種類將其分到具體的業務庭,然后由業務庭的庭長決定案件分配給哪個法官。為了消除庭長指定分案中的人為因素確保審判公正,改革的方案是隨機分案,并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時間來決定案件的審理順序。
隨機分案制度主要的功能只是提供一個更為公正的外觀,即確保形象公正,以盡可能消除公眾的猜疑。但并不能從根本上達到司法公正。隨機分案通常是在審判人員之間進行輪序分案,不按照各法官實際積存的案件數進行分配,缺乏靈活性(注:在美國、奧地利、荷蘭等國家,分案時均依據案件的質量和復雜的程度,對案件進行加權處理,以使法官審理案件的工作量達到平衡。),亦不考慮案件分配與法院資源配置的平衡,如原本可以合并審理的案件,若拘泥于隨機分案方式則可能由不同的法官審理,這顯然是一種司法資源的浪費。基于案件難易程度不同,法官辦案水平的差異,訴的合并、分離等因素的考量,應以隨機分案為主,庭長利用動態均衡法進行調節為輔的進行案件的分配。
按照法院立案的時間安排案件的審理順序,從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當事人公平理念的。但由于原則適用的普遍性,它們不可能因特殊情境或人而偏向。為照顧概括性而過于忽視各種案件之間的差異性,嚴格按照法院立案時間安排審理順序,忽略具體案件迅速審理必要性的差異而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也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必要的具體的照顧,追求實質性平等是司法裁判運作不可或缺的理想。若雙方當事人基于正當理由而希望拖后審理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若當事人提出欲優先其他案件審理時,只要存在著正當理由,應當允許法院采取適當的措施來滿足當事人的請求。
優先審理。雖然不允許法院因偏袒特定的當事人而隨意改變案件的審理順序,但是當法院按照正義原則認為某些案件存在著需要給予優先審理的理由時,就可以打破形式平等的要求而具體地采取一些適當的措施。優先審理是一種基于常識而產生的普遍性構想。首先,現行法律中有關于優先審理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由于選民資格案件立案至選舉日的時間較短,所以選民資格訴訟,法院可以不顧其他訴訟的順序盡快的做出裁判。基于案件的迫切性和特殊性,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公示催告程序等,當然地屬于優先審理之列。其次,司法實踐中潛藏著優先審理的習慣。法院中設立專門審判庭對特定案件進行專門性處理的體制,在配置法官之際考慮到了案件促進的必要性,也可稱為優先審理。法院也會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情況對其進行優先審理。2010 年 12 月,河南省襄城縣法院系統開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受理綠色通道,集中時間優先審理,并快速執行(注:資料來源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的《人民日報》。);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出臺了涉軍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結等具體措施;浙江德清法院優先審理執行涉農案件。最后,確立優先審理的標準。優先審理存在兩種類型:類型化優先審理和個案優先審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勞資案件、金融案件、三資企業等案件的優先審理,屬于類型化案件的優先審理。但若是廣泛適用這類優先審理,就會使其他類型案件遭受遲延的不利后果,因此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優先審理。美國規定對于個案的優先審理必須要滿足“特別的情況”、“異常的困狀”、“正義的要求”等要件。[3](P152)這種個案優先審理的方式是滿足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最合目的性的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下幾種情況是獲得優先審理的適當理由:避免救濟空洞化的案件,即在特定日期前不能審結,當事人即使最終獲得勝訴已無實際意義的案件;具有高度公共利益,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多數人受害的群體性糾紛案件;訴訟未決對當事人的身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和示范訴訟的案件等。對個案的優先審理在一審、二審和再審和執行程序中都必須加以貫徹,否則仍達不到當事人適時審判的需要。
(二)對適時審判請求權侵害的救濟措施
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若僅規定了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卻沒有提供侵害適時審判請求權的有效救濟措施,紙上的權利就不可能轉化為行動中的權利。法官懈怠不進行民事案件,以致當事人案件遲延終結、權益受損的情形,是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現象,在我國除了當事人督促法院盡快進行訴訟外,并無它法。對侵害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的有效救濟,并非以是否對當事人結果有利為標準,必須考慮是否可以避免侵害發生或持續進行,或者對已經發生的損害予以救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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