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祥林 ]——(2011-9-29) / 已閱12938次
簡述法與政策的聯系和區別
政策一般指國家或政黨的政策,此處指政黨政策。政黨政策是政黨為實現一定政治目標、完成一定任務而作出的政治決策。執政黨的政策在政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法與執政黨政策在內容和實質方面存在聯系,包括階級本質、經濟基礎、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社會目標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區別也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形式上:
1.意志屬性不同。法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體現全黨意志,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于黨的組織和成員,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但在政黨法制化趨勢下,政黨特別是執政黨政策公開與秘密的范圍也須以法界定。
2.規范形式不同。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以規則為主,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4.調整范圍不盡相同。法傾向于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一般而言,政黨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并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5.穩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具有較高的穩定性,但并不意味著法不能因時而變,只是法的任何變動都須遵循嚴格、固定且專業性很強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應形勢變化作出較為迅速的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也不及法那樣嚴格和專門化。但這也并不意味著政策可朝令夕改或無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作者: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蔡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