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鋼 ]——(2003-5-15) / 已閱7835次
COPYLEFT VS. COPYRIGHT:顛覆與揚棄
傅鋼(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知識產權制度已經和正在起著積極作用,大大激發了權利人的積極性,從而使全世界的知識產品大大豐富,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它的負面作用也越來越明顯。這個時候COPYLEFT應運而生,它是對COPYRIGHT的顛覆與揚棄,它應該是今后對知識產品保護的方向。
在某種意義上,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設計得非常巧妙的法律制度,平衡是其要義和核心。這種平衡對于軟件著作權而言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程度強弱的不同,由于權利人與用戶以及侵權者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如果對軟件著作權給予過強的保護,會給用戶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和使用中的不便,使得用戶對軟件產品可望而不可及,也限制了軟件使用價值的實現;而如果不保護軟件著作權,聽任盜版泛濫,投資與勞動得不到回報,從而喪失創新動力,軟件業必然會萎縮。如何尋求一個利益的最佳平衡點是我們要解決的課題。在工業時代及信息社會前期,由于知識產品的相對匱乏,主要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必要的。正是由于這樣一種有效的激勵機制,大大激發了權利人的積極性,從而使全世界的知識產品大大豐富了。它所帶來的影響,幾乎每個人都有切身體會。
然而有權利就必須有限制,否則它非常容易被濫用,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盡管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定機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都可用來維持一種權利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然而事實情況是,這種權利一旦與經濟利益相結合,就很容易導致權利的異化,陷入利益的旋渦不能自拔。典型的例子就是軟件巨擘微軟公司。微軟公司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為其提供的空間,創造了一個小小的公司在短短20年里瘋狂的聚斂資財,迅速發展為一個富可敵國的財富帝國,而比爾·蓋茨個人的財富也令人無法望其項背這樣一個當代神話。這個神話是微軟憑借其贏者通吃的壟斷地位謀取壟斷利潤而締造的。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現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而眾多類似微軟的權利人對權利的濫用,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并將嚴重阻礙知識的創新與傳播。
這個時候,偉大的COPYLEFT思潮涌現出來了,它是對COPYRIGHT的一種顛覆和揚棄。COPYLEFT思潮的"教父"斯泰爾曼教授認為,"版權干涉公眾的自然權利",而且使知識本身走偏方向。他指出:版權制度事實上是以對待物權的態度來對待知識產品,這種錯位的制度必將造成發展的錯位。"社會需要什么?"斯泰爾曼教授問,"它需要信息對于它的公民來說是真正可用的。例如,人們可以自己讀、修改、適應個人風格和不斷改進的程序,而不僅僅是操作。但是軟件所有者所特有的那種推銷給你的軟件都是我們不能改動的黑盒子。"
COPYLEFT思潮所主張的自由軟件不是指免費軟件,而是指給使用者自由運行、拷貝、學習、修改和改進軟件的權利。具體地說就是:學習程序如何工作、修改使之適合你的需要;散布,使你和你的鄰居、朋友共享軟件;改進程序,使你的改進公之于眾,使整個社會受益等權利。COPYLEFT是消費者主權,它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隱私權保護、知識共享、消費資本化等理念。這表現在軟件質量與安全保護、消費者信息保護、用戶選擇權保護等等方面。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COPYLEFT克服了那種將知識產品完全看作私人物品的狹隘思維,它不僅契合知識本身要求創新和傳播的本性,而且契合于人追求自由的本性。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的需要大致可分為生存、發展以及自我實現三個層次,而且不斷自我超越向上追求是人們的普遍趨向。如果說農業社會主要滿足人的生存需要,工業社會主要滿足人的發展需要的話,那么信息社會就應該主要滿足人自我實現的需要。而COPYLEFT促進社會的知識創新和知識傳播所強調的知識共享,相互激蕩,共同創新的理念將會大大滿足人們自我實現的需要,獲得自由,進而大大促進社會的知識創新傳播。
在變革的時代,知識經濟的財富是由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締造,是這個時代的本質特征。只有兼顧生產者主權和消費者主權雙方的保護,才是對知識財富的完整保護。COPYLEFT恰恰適應了這種需求,既有對知識生產者權益的合理保護,又最大程度的促進了整個社會的知識創新與傳播。雖然從目前來看,這一理論還有諸多缺陷,為人們所接受尚需時日,但若大家回顧一下版權本身的幾百年的發展歷程,便會對這以新生理論有一種全新的看法。
我們必須清楚:制度本身不存在天經地義的預設水平和預設模式,其保護方式應以最大化地促進整個社會的知識創新與傳播為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COPYLEFT應該是今后對知識產品保護的方向,希望更多的有識之士來豐富發展這一理論。
(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