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4-19) / 已閱21339次
(3)要求參與特別重大項目的相關人員出具《保密承諾書》。
(4)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調查”,了解離職員工去向、手頭秘密資料移交情況并要求離職員工出具《保密承諾書》。
需注意的是,簽訂《保密協議》、《保密保證書》的意義只在于可作為“已經采取保密措施”的證據而不是保密義務產生的必需前提,因為,“接觸他人商業秘密的人均應保密”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無需特別約定。
(5)與可能接觸較高級別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在職(或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協議是指約定有關職工在離職以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的協議。競業禁止包括在職競業禁止和離職競業禁止,在職競業禁止無需特別約定即為職工應負的義務,而離職競業禁止則需要特別的約定,并且用人單位必須為此而向職工支付一定的補償。
需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有關內容可單獨訂立合同也可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條款當中。
(6)員工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并制作培訓記錄,要求參加人員簽名。
(二)對外措施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
2、與經(代)商銷簽訂《保密協議》;
3、與會計師事務所等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
4、在對外簽訂技術轉讓或委托開發、技術服務以及加工承攬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或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5、在可能涉及自己商業秘密的項目談判之前,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6、與其他可能接觸或持有商業秘密的合作伙伴簽訂《保密協議》。
單位的商業秘密因生產、經營需要難免會被專用設備的定制廠、專用配件的加工廠、原材料的供應商等所知;單位在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時,也會使合同對方所知悉。因此,在對外簽訂有關合同時一定要簽訂好保密條款。一旦對方違反保密義務,權利人可依據合同要求違約方停止侵害、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三、商業秘密管理與防范
保密措施如何采取,企業應該有一個既簡單又有效的方案,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的戚謙律師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確定本企業商業秘密的范圍并加以分類;
2、確定保密責任及管理人員;
3、對于商業秘密文件施以標記;
4、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或安全系統的作用;
5、如何處理商業秘密與雇員的關系;
6、如何以較低的風險向企業外部人員披露某些商業秘密;
7、如何處理主動向企業提供商業秘密的情況;
8、定期確定商業秘密的內容。
綜合考慮上述八個方面要素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從物理上、思想上、組織上分別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1、物理性防范措施; 2、保密規章制度;3、商業秘密文件管理;4、保密協議; 5、競業限制協議。
另外,在員工離職時需要做好商業秘密保護。在員工提出離職請求后,應立即指定工作交接人員,把離職時應交接的信息、資料及步驟告知對方,使離職員工清楚知道該如何交接、交接什么、向誰交接。同時也應將離職流程告知相關的部門及人員,要求相關部門提前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其他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一些重要信息交給將離職人員。做好離職面談,動之以情,使其產生對公司感情的共鳴,不至于在即將離職的時刻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同時曉之以利害,威懾其不要輕易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舉動和行為。
四、企業如何避免商業秘密侵權糾紛
企業應當認識到,除建立完善的自有商業秘密維護機制外,還要建立相應的機制,以免其卷入不必要的侵權訴訟當中去也是很有意義的。
1、 指導并協助客戶在招用競爭對手的技術、經營骨干時進行一定的調查,避免侵權。
2、 要求跳槽人員提供原單位的《退工證明》等手續。
3、 制作專用《調查書》、《保證書》,要求跳槽人員填寫并存檔。
4、 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避免使用跳槽職工帶來的原單位的商業秘密。
5、使用跳槽人員提供的信息前,應充分了解其信息的來源,并要求提供者出具來源合法的書面《說明》。
6、指導客戶保存通過反向工程或其他正當途徑掌握他人商業秘密的所有材料,必要 時可進行公證。
★【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律師,QQ律師網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師;主要擅長: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權糾紛、股權激勵、知識產權、股東糾紛、交通事故等;服務專線: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