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奇 ]——(2011-1-31) / 已閱8720次
淺析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的風險決策
商奇
管理學上的決策,是指為了實現(xiàn)某一特定目標,借助于一定的科學手段和方法,從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選擇一個最優(yōu)方案,并組織實施的全部過程。從決策問題及決策后果的可控程度區(qū)分,決策可以分為確定性決策和風險決策。檢察機關進行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其目標就是找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各種證據,打擊職務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偵查人員隨時會面對決策。由于偵查活動僅僅是一種為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尋找證據支持的過程,而不是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過程,被偵查對象是否罪成、罪責大小仍屬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因此這種決策在相當程度上會面臨決策后果的不可控,是一種典型的風險決策。
一、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風險決策產生的原因
1、立法原因。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由于對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時限、監(jiān)視居住的地點等都沒有嚴格的限制,檢察機關偵查人員往往可以通過長時間傳喚、監(jiān)視居住犯罪嫌疑人等方式來提前突破案件關鍵證據,落實是否確實存在職務犯罪,為即將面臨的偵查決策提供確定性的支撐。通過這些程序,偵查人員實際上已經在案件是否成立,犯罪嫌疑人是否罪成等問題上“胸有成竹”,因此在偵查過程中進行諸如是否立案、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等決策時是明顯的確定性決策。
這種決策結構在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后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新修改的刑訴法對于傳喚的時限、監(jiān)視居住的地點等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各種偵查措施的實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進行了規(guī)范。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過去那種具備了各種確定性條件支撐后再進行決策的做法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取而代之的,偵查人員必須在12小時內結束訊問,偵查強制措施適用也必須嚴格遵照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限制。這就造成偵查人員在進行決策之前,通常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否涉嫌犯罪。對于是否立案、立案后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等決策,往往只能依賴偵查人員初查中的經驗判斷和有限證據的推導,這樣的決策事實上就變成了風險決策。實際工作中,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存在撤案等情況也說明了偵查決策的這種風險性。
2、職務犯罪偵查特點上的原因。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賄賂案件,相比較其他刑事案件來說,往往更依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言辭證據。但是,口供的取得不是一個一蹴而就的短暫的過程。犯罪嫌疑人從接受訊問開始,到如實供述所犯的罪行,往往經歷了試探摸底、對抗相持、動搖反復、如實供述等多個心理過程,這些心理過程能夠在12小時的傳喚訊問時間內走完顯然是比較困難的。而采取多次訊問的方式,又給犯罪嫌疑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等行為創(chuàng)造了機會。這樣,在傳喚訊問的法定時限到來時,是選擇放人還是選擇立案并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放人可能就錯過了一氣呵成拿下案子的機會,而不放人又可能面臨立案后又撤案的被動局面。這時的決策就顯然成了風險性的決策。
另外,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并且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和反偵查能力。在偵查人員進行初查時,這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擔心一旦案發(fā),自己就會失去已經得到的金錢、名譽、地位、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往往會采取毀滅罪證、轉移涉案款物、頻繁串供翻供、動用關系網拉攏、對訊問采取不配合態(tài)度等一系列方式進行抵抗,給案件偵查帶來重重困難。偵查人員在防備這些抵抗措施的同時,能否根據得到的一些蛛絲馬跡及時確定案件情況,果斷予以立案并采取強制措施,顯然也就成了風險決策。
二、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風險決策的必要性
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的性質、特點決定了必須在偵查中采取風險性的決策結構。在現(xiàn)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純無風險的決策是不可能存在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利,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運用這項權利也就必須牢牢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內。現(xiàn)行法律從保障人權的高度規(guī)定了偵查工作中的種種限制。應當看到,這既是對偵查工作的規(guī)制,也是對偵查工作的保護。過去那種穩(wěn)穩(wěn)當當?shù)臒o風險決策長遠來看是不利于偵查工作發(fā)展的。誠然,在選擇面前,沒有風險要強于有風險。但是,沒有風險也就意味著沒有進步的區(qū)間,意味著沒有在偵查中積累經驗,使偵查工作步步發(fā)展、緊跟時代要求的機會。我們從現(xiàn)行法律出發(fā),為了達到職務犯罪偵查的目的和效果,就必然在面臨決策時采取風險性決策結構。
職務犯罪案件顯著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一般是“由人到事”的發(fā)案模式,初查階段和偵查初期的物證、書證往往較少,言辭證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言辭證據具有隨意性大,取證周期長等特性。根據偵查實踐,在12小時傳喚訊問期間內通常是不容易取得有分量的口供的,即使取得一部分突破,也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的試探性供述,形不成堅實的定罪依據。在這個過程中,即使結合外圍調查,很多情況下也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基本情節(jié)和案件規(guī)模更是無法深諳。但是,偵查工作就像戰(zhàn)爭一樣,往往時不我待,錯過了一步就錯過了必勝的機會。該立案時不立案,該采取強制措施時不采取強制措施,就會給犯罪嫌疑人以毀證、串供的可乘之機,偵查工作就難以深入進行下去。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必須放棄以往那種過分求穩(wěn)的決策心態(tài),敢于在摸清一部分案件事實后果斷決策,抓住時機一舉攻破案件。事實上,偵查進行的同時,犯罪嫌疑人也在不斷試探著檢察機關的態(tài)度和尺度。檢察機關敢于承擔風險,在有利時機敢于做出立案、拘留等決策,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也是一種強大的心理震懾,從而有利于偵查工作的開展。
三、使用風險決策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風險決策相比較確定性決策來說,顯然存在著更大的難度和結果的不可控性。在使用風險決策時,要牢牢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要深入把握案件,將風險決策的依據立足于對案件的準確分析。風險決策是指在決策時,對決策將產生的后果無法準確預知。但是,風險決策仍然是立足于案件分析和事實把握的科學決策,要將其與盲目決策、意氣決策相區(qū)分。在進行風險決策時,要將已知的案件基本情況進行整合和歸納,用嚴整的邏輯思維加以分析,以此作為決策的依據。通過這種方式做出的風險決策,才能將其“風險”的程度降至最低。
2、要從嚴進行風險決策。偵查活動有其客觀規(guī)律性,每個偵查階段所做出的決策要牢牢立足于偵查實際。風險決策并不是盲目冒進。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是否立案、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等都有其明確標準,我們要在這些標準的指引下綜合案件證據情況進行決策。兵法云:不打無準備之仗。那種為了追求案件辦理速度或程度而進行“拍腦袋”決策的做法是要不得的。
3、要審慎對待決策風險。偵查活動往往關系到當事人的現(xiàn)實利益甚至人身權利。在偵查中,我們必須站到保護當事人權利的高度從嚴把握風險的程度,現(xiàn)有證據情況沒有達到決策要求的不能貿然決策,否則就很容易帶來工作的被動。同時,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又關系著檢察機關的形象,一旦低估風險,發(fā)生低級的決策失誤,就會給整個檢察機關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后果嚴重。
3、不怕犯錯,要在錯誤中總結經驗。存在風險,就必然存在著犯錯的可能性。并且,偵查形勢是隨著案件進展情況不斷變化的,決策時立足的證據情況、案件事實發(fā)生變化的可能性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只要不是因大意冒進而發(fā)生的低級決策失誤,應該允許一定程度上決策錯誤的存在。發(fā)生錯誤不是回避風險決策、盲目求穩(wěn)的理由,偵查人員應該在錯誤中學習,不斷積累經驗教訓,為今后偵查工作的更好開展打下基礎。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商奇